祭奠权主体范围的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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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29 13:49:42 ESPCMS.COM 点击数:

在我国民间习俗中,能够参与祭奠的亲属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逝者的近亲属,而且包括本村本族,还包括其他亲等较远的亲属。但是,并非所有参与祭奠的人员都享有祭奠权,祭奠权的主体范围应当局限于近亲属范围内,否则,将引起法益保护的泛滥。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时,还要关注儿媳和女婿这两个特殊身份主体。在中国传统的亲等里,妻为夫之父母所服之丧最重之孝斩衰,夫为妻之父母所服之丧最轻之孝绍麻,因此,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是关系最近的直系姻亲。笔者认为,应当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将儿媳和女婿纳入到祭奠权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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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要注意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也存在祭奠权?这必须厘清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有关规定,所以,他们之间应当享有祭奠权。对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因此,他们之间不应再享有祭奠权。对于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由于没有共同生活,缺乏祭奠的感情基础,一般来说不享有祭奠权。而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并不因其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而影响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然互享祭奠权。以上关于祭奠权的分配也完全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处理原则,同时这也符合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风俗习惯。
祭奠权的顺序性
这是祭奠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其核心是以等级、长幼次序为基础,幼尊长,下尊上,等级鲜明,长幼有别。无论“礼”,还是“仪”,都讲究一个“序”字。在近亲属对亡故亲属举行丧葬仪式、进行祭奠活动中,也是很讲究顺序性的。从身穿孝服的不同,到对逝者的祭奠顺序,再到墓碑的刻名,以及对祭奠物的占有上都有一定的顺序性。这种顺序性的依是亲疏之别,亲疏之别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祭奠权同样具有参照意义。一般来说,祭奠权的行使除了能够共享的法益内容外,如近亲属都能够参加丧葬仪式,相斥的法益内容应当依据亲疏远近、辈分高低不同按顺序行使。
根据我国的民间风俗习惯,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相斥的祭奠权内容行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相斥的祭奠权先由第一顺序人享有;没有第一顺序人,或第一顺序人放弃时,由第二顺序人享有。由于同一顺序中可能存在多个主体,在具体行使祭奠权时,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进行协商决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适用最亲近关系的亲属决定原则,建立以配偶为核心,按照血亲远近、年龄长幼等不同的祭奠权行使顺序。其原因就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和婚姻自主的比例大大提高、传统的血统观念的淡薄、血亲纽带口趋松弛,婚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明显上升,而亲子关系、血缘关系与此相比成为次要关系。因此,在具体行使相斥的祭奠权内容时,第一顺序为配偶一一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一兄弟姐妹一一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口本民法典中,对祭奠权的顺序性也作了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