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设施的设置权利
墓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为了可以利用他人土地来进行祭祀等活动,因此设置墓碑等墓地的附属的设施或者为了祭祀而需要的祭祀用具都是墓地使用权的自然延伸。对墓地的保护、管理权原则上应该是属于墓地的使用权人的,因此如果不是墓地使用权人设置了墓碑等设施,墓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墓地使用权要求撤销设施。所设置的设施在规模上或者范围上没有超出墓地使用权允许的范围时,墓地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以自己是所有权人的身份,己排除妨碍为由要就撤销。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排除他人侵害墓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之前我们提过墓地使用权是物权性的,因此作为一项物权,就具有排他的特性,使用权人有权基于自己对物的占有和管领来排除他的对自己干涉,以达到自己对物控制的状态。墓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墓地的使用权人可以就受到的不法侵害请求损害赔偿。与此同时使用权人不可以损害他人使用权及其墓地周边的设施等。
在上述的四项权利中,前三项为积极权利,既规定了使用权人权利的范围又为使用权人的行为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行为合法化,然而最后一项权利具有消极的权能,目的是排除他人的违法妨害,使积极权利因为范围有限而使墓地受到损害的可能降到最小。
墓地使用权的取得
墓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类似于其他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加以分类。按照取得的性质可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按照取得的原因可划分为基于法律原因的取得的与非法律原因的取得。目前我国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按照取得的性质加以探讨,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