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认为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应被纳入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中,具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赋予相关人员对墓地的物权,这也为我国继续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具体理由如下: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范围及分类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一)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土地下的范围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目的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开发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而随着现代人类科学技术以及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土地的利用己不再限于地面上,而是向地面以下的空间进行扩展。其中构筑物是指具有生产经营、居住功能的建筑物之外的人工建造物,一般包括桥梁、水渠、地下管网等人工构筑物。地表则是经过依法批准的地面以及以上一定高度和地下一定深度的空间范围。而经营性公墓就是在国家土地上建立起来的,属于人工构筑物,其所占土地的利用并不以地面为限,而包括墓穴、地表坟墓等土地上下的空间。
(二)公墓所依附的墓地在土地类型上属于国家的建设用地。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土地上设立起来的一种他物权。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的规定,其中建设用地分类里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里包括殡葬设施用地,其范围具体包括墓地、殡仪馆、骨灰存放处及火葬场等设施用地,并明确将墓地纳入建设用地的范畴,这也说明墓地使用权应该在物权体系下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