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客体属于建设用地使权的客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的客体不仅仅限于不动产,还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空间及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现代社会中土地资源与人口增长之间的供需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客观上需要利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用以平衡,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利用空间的手段和技术也在不断提升。并且《物权法》第136条就己经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间设立,己经认可空间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公墓本身涉及墓地的地表、地上的墓碑等附属设施以及墓穴地下部分,即符合用益物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要求,也符合物权的物尽其用原则。

浏家港陵园,公墓,上海墓园
三、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体现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一)权利设立的特殊性。根据《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设立时,采取合意加登记公示的方式,即当事人双方合意后,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可以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生效,权利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发放使用权证书。我国经营性墓地在签订购买合同后,大部分地区就要求向购墓者发放墓穴使用权证,虽然规定并不统一,甚至有些地方未进行登记,但这种趋势己经能够说明国家对墓地使用权需要办理登记的一种认可。
(二)期限上的特殊性。我国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类为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使用年限,因此出让给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期是有限制的,这也就导致购墓者从墓地经营者处购买的墓地也会有期限限制,正如我国民政部规定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为20年。但一般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比较长一些,具有相对的长期的稳定性。
(三)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限制。依照民法学界通说,物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直接支配与排除他人干涉的主要权利,这也是物权的主要特征所在,而墓地作为安葬逝者之地,历久以来人们都注重自家祖先各有其居的精神文化,不允许他人进入或干涉自家墓地的区域。所以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因殡葬文化和法律规定的原因更加注重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与物权的主要特征不谋而合。即墓地使用权人在享有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的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