掳国墓地的乐器制度
根据礼书的记载乐器可分为打击乐器和管弦乐器两类。
1、打击乐器包括钟、鼓、磐三类。
而钟又包含了编钟、钟、证,搏和饶等。均为宴瞥和祭祀时用的乐器。《诗·小雅·楚茨》:“礼仪既备,钟鼓既戒。”“黄尸载起,鼓钟送尸。”是对贵族祭祀礼仪的描述。《王孙钟》铭文:“用享以孝,于我黄祖文考……用乐嘉宾夫史服我朋友。”说明钟既能当祭祀的礼器,也能为宴瞥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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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钟是指大小不同的钟悬挂在一个钟架者,《周礼·春官·馨师》:“馨师掌教击馨,击编钟。”《春秋左传注·襄公十一年》:“郑人赂亚侯以……凡兵车百乘,歌钟二肆及其搏磐,女乐二八。”可以说明编钟是为贵族所用。
证,既称饶又称丁宁,似铃。《说文解字》:“证,饶也。似铃,柄中,上下通。”《左传·宣公四年》:“著于丁宁。”杜预注:“丁宁,证也。”说明丁宁、饶与证是同一乐器。《左传·宣公元年》:“战以搏于丁宁,做其民也。”又说明证为军中的乐器。
搏,《仪礼·大射》:“乐人宿悬于昨阶东,笙磐西面,其南笙钟,其南搏皆南陈。”郑玄注:“搏,如钟而大,奏乐以鼓搏为节。”
饶,《说文解字》:“饶,小证也,军法,卒长执饶。”又“镇,饶也。似铃,柄中,上下通。”郑玄注:“饶如铃,无舌有秉,执而鸣之,以止击鼓。”两种说法相同。在考古发掘中出土的饶一般分为大型和小型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