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各期段平均每墓拥有随葬品数量分别是:第一期:13.1;第二期:17.5;第三期一段:29.0,二段39:8,三段65.4,三期平均:41.1;第四期一段:13.3,二段:29.9,三段:41.7,第四期平均:30.9。
需要说明的是:
1、在对随葬品的数量进行统计时,钱币、小件车马饰、盖弓帽、泡钉、耳挡之类的小件器物以及器物的一部分,如盖、足等均不计入;
2、从墓葬的保存状况看,第一、二、三期的墓葬普遍比第四期好,因此,第四期的统计结果比实际偏低的系数更大;
3、第二期和四期一段纳入统计的分别只有2座和3座墓,这些都可能影响到统计的准确性。不过,以期为比较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个遗憾。各期纳入统计的分别是8座、2座、15座和23座,除第二期外,各期纳入统计的墓葬数量并不太少,而且期别分布比较均衡,统计结果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
相对于第一、二期而言,第三期和第四期的平均随葬品数量显然要多得多。因此,三峡地区在第三、四期时确实实行了厚葬。也就是说,从西汉中期开始,厚葬之风己经在三峡地区兴起,终汉一代一直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