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殡葬立法价值取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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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9-22 21:21:17 喻建中 点击数:
殡葬经历了由原始习俗到法律调整的漫长过程,就中华民族而言,因其特有的文化基因,被费尔巴哈称为“最为死者操心的民族”,基本奉行厚葬。新中国成立后,从国家领导人倡导火葬到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实施,殡葬立法主要以节约土地、推行火葬、移风易俗为核心。当下《殡葬管理条例》即将修订,本文拟从法的价值取向视角就如何完善殡葬立法进行探讨。
一、法的基本价值及其对殡葬立法价值取向的要求 上海公墓太仓墓地浏家港皇家陵园

立法的首要问题是价值取向的选择,即国家通过立法,向公民表达、传递、推行能够被认同和接受的一定价值原则和价值追求。法的价值,实际上是法所蕴涵的目的和使命,也就是从终极意义上,法对人类、对立法者所能满足其需要的那些东西。尽管法的价值还存在一些争论,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法的最高价值是保障人权与人的全面发展,法的基本价值为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和正义等。这些价值,是所有立法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也应当是殡葬立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一)尊重人权—殡葬立法要尊重尸体。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现代法治已将人的民事权利延伸至出生前及死亡后。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是对人出生前权利的保护;《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是对尸体的保护、尊重。因为尸体是身体的延续利益,对尸体进行保护实质上是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因此,在殡葬立法中,应当秉持尊重人权包括对人死后的尊重的价值取向,将尊重尸体作为殡葬立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
(二)保障自由—殡葬立法要赋予公民在殡葬活动中更广泛的自由。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法律所追求的就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人们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博登海默强调:“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个显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我国法学家郭道晖先生指出:“没有自由权(特别是人身自由和思想言论自由),就只会是像动物般、奴隶般的生存。”基于对自由的追求,在殡葬方式的选择上,欧美各国立法均采取民众自由选择土葬、火葬或者其他方式的立法模式。人们虽然没有选择生的方式的自由,但可有选择死后丧葬方式的自由;后人虽然没有选择先人的自由,但可有选择安葬先人方式的自由。因此,殡葬立法应当将赋予公民更广泛的自由作为价值取向。
(三)维护秩序—殡葬立法要维护符合社会需要的殡葬秩序。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殡葬立法中秩序的建立,就是要在保障公民自由选择丧葬方式的基础上,规范好公民的丧葬行为,建立起符合社会实际的丧葬秩序,实现整个社会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状态。在维护社会的一致性方面,殡葬立法应当尊重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丧葬习俗;在维护社会的连续性方面,殡
葬立法应当充分考虑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尽量节约殡葬土地;在维护社会的确定性方面,无论是土葬还是火葬或者其他殡葬方式,都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规范和标准,通过规范,最大限度化解土葬、火葬或者其他殡葬方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促进平等—殡葬立法要促进人人死而平等。平等与自由本就是一对挛生兄弟。据统计,在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17部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人的平等权利,占82.4%。平等权就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是现代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法的价值而言,平等就是最大的正义。平等权不但存在于生时,也应该延伸至死后。生的平等任重而道远,死的平等应该容易得多。因此,在我国的殡葬立法中,让死者享受到最后一次平等,也应当成为殡葬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