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院的财产所有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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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11 10:16:01 点击数:
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之前,藏族社会处于封建农奴制阶段。三大领主所有制是其基本经济制度。领主庄园制则是其基本经济形式。据藏文史料记载,早在10世纪前后,松赞干布后裔拉德作象雄王时,曾将一庄园赐予在阿里倡建寺庙传扬佛教的仁钦桑波;13世纪萨迩王朝时期和14世纪帕莫主巴王朝时期,已将领主庄园制逐步推行于西藏各地;16世纪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噶丹颇章王朝建立后,这一制度得到很大发展;辛亥革命后,仍然被保留下来,直至1959年全面进行了民主改革,才被新政权推翻。西藏领主庄园制的历史延续了800多年。
所谓三大领主所有制,即全藏区的主要财产(绝大部分不动产和部分动产)掌握在官府、贵族和寺院三大领主手中。三大庄园便是领主庄园制的三种基本经营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原西藏约有300万克的实耕地,其中封建政权占30. 9%,寺庙占30. 5% ,贵族占2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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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三大寺是西藏寺庙领主的典型代表,共占有溪卡(庄园)321个,耕地面积174535克;占有牧场261个,农牧奴9591户,集约75834人;有牲畜111093头。这些只是三大寺的寺产,是宗教财产的主要存在形态。此外,三大寺的上层喇嘛个人的财产更为惊人。如哲蚌寺功德林活佛拉章就有溪卡50个,实耕土地1500克,牧场3个,大小牲畜8000余头(只),高利贷本粮4万秤,商业资本4000秤,农奴3. 5万人,农具450套,农村房屋1000间,城市房屋16所650间,汽车3辆,马车5辆。类似的拉章仅属于三大寺的不下10个。可见,宗教财产当中私产的数量也非常可观。寺院作为三大领主之一,拥有藏族社会三分之一的社会财富,毋庸置疑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主体。但宗教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以及行使方式因各地寺院组织的不同而存在细微差异。藏传佛教的寺庙和僧伽组织,以黄教最为典型,其中以六大寺为代表。仅以拉萨三大寺(色拉、哲蚌、萨迩)为例来说,其组织都是由三级管理机构,即拉吉、扎仓、康参组成。最高一级为拉吉,又称措钦,由数个堪布、堪苏(卸职堪布)组成,并由其中年资最高者充任堪布赤巴,掌管全寺。下设吉索2至4人,管理拉吉所属的财产、百姓、经商、基金放息、房产等行政和财务事宜。任期10年,由寺中主要扎仓的堪布推荐,噶厦(原西藏地方政府之称谓)选定加委。第二级机构扎仓,是三大寺组织的中坚,设堪布1人,主管扎仓的一切事物,下设拉章强佐1人,强佐若干人,管理本扎仓行政、财产、属民和对外关系,由堪布委任。扎仓作为寺院中的中级组织,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寺院大拉吉,由地方政府直接封给溪卡。康参是三大寺的基层组织设执事委员会,管理一般事务,由一名资历最高的僧人充任“吉根”。吉根下设欧捏4人。管理康参部分财产,包括基金放息、分配财产。任期3年。康参对受封的庄园和牧场有完全的自主权。经营方式与拉吉、扎仓基本相同。
康区和安多的寺院组织,虽然与拉萨三大寺有细微差异,但在寺院内部的人事、教务、财务三大事务的管理上,大同小异。可以说,整个藏区的寺院,不论其大小和所处区域、所属教派,至少在理论上具有相对统一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系统。其人事、教务、财务三种基本权力是高度统一的,且掌握在少部分人的手中。在整个寺院的管理上,寺主和堪布(法师)起着主导作用。从习惯上看,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呈现出层次性和多元性倾向。所谓层次性,在名义上,全藏区的宗教财产属于原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政府所有,实际上,这些财产分别属于各地各教派的宗教头人。所谓多元性,从财产的利用制度和财产收益的去向(支出)上看,这些财产分别属于各地各教派的宗教领主私人和寺院集体。也就是说,一部分土地掌握在宗教头人(如寺主、活佛、管家)手中,由其负责管理。主要用于私人生活,包括用于本拉章(改哇、囊欠)全体僧人的日常生活。一部分财产掌握在寺院管理组织手中,这部分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寺主私有,还是寺院集体所有并不明确。由寺院的管理机构统一掌管,经营、收益,并将收人之主要部分用于僧侣生活、寺舍维修、传教、教育和佛事活动、慈善事业等方面。这种财产权模式的特点是:第一,从寺院内部的财产关系看,寺院集体所有权和僧人个人所有权并存;第二,僧人生活实行家庭制。财产权属私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