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传汉地佛教中,自唐代以后僧侣居住修道在寺院。各寺院大多采用了禅宗的组织形式及丛林制度,并采纳了禅宗的丛林清规,。就寺中各机构和职能作出规定。丛林清规戒律成为与中国佛教丛林组织相配套的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作为其重要内容与寺院的组织体系密不可分。在大的寺院中组织体系较为完备,一寺之主称为寺主、住持或方丈。“丛林”分为子孙丛林和十方丛林。前者寺院主持或方丈师徒相承,不传外人。十方丛林的住持或方丈是在僧众监督下,由十方名宿大德中选贤担任,也有依法系相传承,称为传法丛林。当代某些佛寺作了革新,住持由寺院僧人用差额选举方式民主选举,任期有明确规定。在较大的寺院中,建有职责分明的管理制度。住持或方丈为一寺之首,下设四大班首,八大执事,各司其职,分管各类事务。其中八大执事中的“监院”总理全寺宗教事务及财务,为全寺的财产管理机构。

就汉传佛教寺院的财产所有权状况而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初期的寺院实行着一种消费共产的生活,那时只有寺院公产,没有僧尼私产,僧尼是不许积蓄八不净物的。僧尼的生活全靠社会人士的捐施或行乞来维持,不作生产事业,社会供施所得或行乞所得,谓之常住物,皆属寺院公有,由僧尼全体共同享用。魏晋以后,寺院由于取得了免役调的特权,人民为逃役调携产人寺落发为僧者众多,随之寺院人口和财产剧增,加之,历代君王及社会人士将不少财产布施与僧尼个人,使寺院公有财产制的精神被动摇,僧尼私有财产制度渐渐成立。对此有学者总结道:“中国佛教的寺院经济,自东汉时期佛教传人即已立,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和扩张,隋唐时期已相当兴盛,宋代虽然有所抑制,大支持带有走上了恶性膨胀的道路,寺院经济力量之大空前绝后。不仅拥有大量田产,经营寺院农业,而且大力从事商业、手工业、金融业等各种经济活动,疯狂聚敛财富,甚至到了严重威胁封建国家财政收人的态度。到了明代,“由于明代最高统治者采取了一以贯之的抑制政策,明代各寺院不仅田产较少,农业经济规模小,收人少,而且寺院的其它经济形式,如手工业、金融业、商业等也难以发展,寺院经济处于衰微不振的境地,不可与隋唐元明时期相提并论,成为中国寺院经济发展的一大变局。但是随着佛教的日益世俗化、社会化,随着寺院的大量新建和重建,明代的寺院经济依然有一定的规模,在当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