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和天主教是16世纪前后传人中国的西方宗教。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基督教教徒人数不到70万;天主教1840年到1949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教徒人数达300万之多。解放前,两教的教会领导权一直掌握在外国主教手里,成了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宗教。1950年,吴耀宗等中国基督教领袖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三自宣言”,标志着中国基督教彻底摆脱了外国教会的控制,彻底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关系,实现中国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基督教事业,从而成为中国本土化的基督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本土化,不仅表现在其脱离了西方宗教势力的控制,而且也表现在它的组织体系、财产制度等方面。

基督教和天主教的主要组织是教会,其财产制具有以下特性:为蒙恩之道的教会;为信徒聚集的教会;为机体的教会;为组织体的教会。从教会的世俗性意义上看,教会首先是“承认基督为主之信徒的聚集”,也就是说,教会是人的结合。这种意义上的教会早在希伯来文中就有了两个名词:指教会实际的情形的“会堂”和指教会理想的状况,即为神所选召而得救恩之百姓聚集的“教会”。这种区分在犹太人中获得一致结论,即基督徒赞成用第二个名词。毕竟,基督教会乃是信徒的聚集,代替了古代以色列人的地位,并且将神拣选之爱的思想具体显明出来。后来,教会的含义尽管有些变化,但教会是人的聚集这是对它基本特性的认识未变。其次,教会是一个同一的有机体。所谓同一性是指“基督教会虽然有许多不同点,但仍然是个合一体。也就是说,不单有一个教会,而且总是只有一个教会。”。不仅如此,教会作为人的组织,为了避免混乱与解体,并适合当初成立的目的,都必须有一规则来管理其聚集与活动。建立一个同一的组织,遵守同样的法规。“使徒所显示的教会管理制度非常简单,所设立的职份只有几项,事实上仅有两种而已:即长老与执事,而第一种又可分为教导的与治理的长老。这些职份实际上是由使徒所设立;他们为这些职份定下了责任与资格,但在拣选人员上却是与教会一同考虑,并且一旦选好,使徒就藉着按手之礼将这职分赋予他们。其中并没有什么权势支配的能力。因为既然基督自己是教会的头,唯一的夫子与主,那么,教会中就不可能再有其它任何一种权柄与他同时并列,或与他相对,乃都是为他所委派,并为他所限制。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教会的权力源于基督,教会的管理者只不过是基督的使徒,教会的财产在名义上属于基督,只有一个所有者,不能被分割。教会的财产只归属于基督的教会。教会的财产权是同一的,也是高度统一的。
基督教和天主教传人中国后,由于历史、文化、民俗、经济和政治的原因,教会组织在本土化运动中出现了变异。但这种变异主要引发于20世纪40年代以后,尤其是建立新中国后,由于推行宗教“三自”政策,其变化较为突出。但在此之前,中国的宗教组织基本上同西方基督教国家的宗教组织,至少在财产权的观念上保持着一致。这类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特点是:第一,宗教财产名义上归教会所有;第二,实行个人财产和寺院财产分立制,第三,教堂给宗教职业者发放生活费。第四,实际上教堂拥有对宗教财产的完全物权,即名义上,宗教组织的所有财产归教会所有,实际上归各教堂独立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