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垦荒制度带来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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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06 09:41:30 点击数:
然而,尽管当时少数佛教僧侣承续并保留了农禅并修的传统,马祖一百丈禅师的丛林清规之所以形成正式体系并推广开来,还有个不容忽略的重要因素,那就是唐朝的土地垦荒制度。
钱穆、陈寅烙等人都高度评价唐朝的均田制,以为它寓有为民制产、抑制兼并的色彩。在均田制的理念下,唐朝立国之初就采取了鼓励垦荒的土地政策: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
上文所说的宽乡,就是指地广人稀的地方;狭乡则相反。宽乡人均授田数要比狭乡多,而且,从狭乡迁徙到宽乡的民众,可以卖掉自己的口分田,狭乡则不能。由于宽乡地广人稀,这其实是鼓励垦荒的政策。而在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展示导致人口大量流失,同时国土日璧,朝廷更是直接颁发了有利于垦荒的优惠政策: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浏家港皇家陵园,

(大历四年)十二月,京兆府税分作两等: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税六升。能耕垦荒地者税二升。
(大中三年)其秦、威、原三州及七关侧近,访闻田土肥沃,水草丰美,如百姓能耕垦种漪,五年内不加税赋。五年己后重定户籍,为永业。
大中三年的诏令中还透露出很重要的信息,那就是荒地在开垦五年以后就能成为“永业”,也就是说,它的所有权从此归开垦者所有,无须归还官府。
上述垦荒政策显然是针对编户齐民,垦荒者需要交纳少量赋税。对于僧人垦荒的政策,我们无从确知。但我们从上文中己经谈到,除开会昌法难期间的短暂数年之外,僧尼长期享受着帝国的经济优惠政策。既然朝廷授予僧尼的口分田尚且无须纳税,我们完全可以推断说,僧尼自行开垦的荒地当然无须纳税,而且其所有权属于寺院。汉学家谢和耐的结论也证实了这点:
“除了那些耕地(即作为终身分配额的“口分田”之外),还有法律允许所有人去开垦各种荒地。后者形成了新获得的产权,这些新垦殖的土地以此名义便可以被买卖。
这种土地政策是丛林寺院得以发展起来的前提条件。百丈禅师门下的伪山灵佑禅师建立道场的过程,清晰地勾勒出了当时禅宗丛林的建造过程:
(伪山灵佑)“师遂往焉。是山峭绝,夏无人烟,猿揉为伍,橡栗充食。经五七载,绝无来者……自后山下居民。稍稍知之,率众共营梵宇。连帅李景让奏号同庆寺,相国裴公休尝咨元奥。由是天下禅学辐揍焉。”
在这个例子中,大伪山最初显然是棒荒之地,伪山禅师在此处安居数年以后,才有禅僧闻风而至,随着僧人增加,丛林才得以建立起来。而百丈禅师本人以及他的其他弟子(如黄聚希运禅师、仰山慧寂禅师)建立丛林的过程,似乎也是如此:“住大雄山以居处号百丈其首。越信请于洪州新吴界。既处之,未期月,参玄之宾,四方虞至岩峦峻极,故,伪山黄巢当 “(黄聚禅师)后居黄聚山,玄徒竞凑,法鼓震于寰中,给素奔风。智炬扬于海内。
“(仰山禅师)师盘桓伪山,前后十五载。凡有语句,学众无不饵伏。暨受伪山密印,领众住王莽山。化缘未契,迁止仰山,学徒臻萃。
因此,我们大致可以推断说,在百丈禅师时代,丛林的建立和传播过程大致是这样的:禅僧先在现有的丛林中居住修行,获得心法以后,便离开原先生活的丛林,另寻山水奇绝之处独自潜修。由于禅宗僧人的流动性较强,因此,高僧悟道的消息很容易在僧众中传播开来,并不断吸引全国各地的禅众慕名而来,于是,这个静修之地就逐渐扩大成为了新的丛林。而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解决大量僧人的食宿问题,必然会伴随着垦荒的活动。正是在这里,唐朝实行的垦荒政策为这种丛林发展和扩张的模式提供了先决条件。换句话来说,马祖一百丈禅师的丛林制度之所以是可行的,可复制的,必须需要两个条件:1.政策允许并鼓励开荒垦殖的活动;2.被垦殖荒地的产权归寺院所有并无需缴纳税赋。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唐帝国的土地政策满足了这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