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的方向---“公域”与“私域”各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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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06 09:25:58 点击数:
(一)公域:管好土地,杜绝土地违法
殡葬改革的目的是节约土地,因此,殡葬执法的重点在于管着土地。而土地是宝贵的公共资源,属于当然的公域范畴,并应当借助于公权力予以管理和保护。在耕地里修坟立碑就是对公共资源的破坏,理当得到纠正。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耕地里修坟立碑属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土地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职责责令修坟者恢复土地原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笔者认为,当前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对殡葬违法占地行为行使执法权,无论是在执法手段、执行力度、财力保障等方面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纠正殡葬违法占地原本就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因此,笔者建议,殡葬违法占地的执法主体应当由民政部门转移至土地部门,立法赋予执法部门较强的执法手段,加大修建坟头的处罚力度,或者对基层政府实行耕地占坟头的一票否决,土地执法部门只需要成立一支平坟执法队随时随地巡查即可,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相信用不了几年,新的殡葬方式就会蔚然成风。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浏家港陵塔,

(二)私域:推行丧事方式的多样化,尊重自然人殡葬方式的选择权
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尊重民众自主选择死亡后的尸体处理方式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因此,应建立的殡葬改革机制或殡葬方式,除了有政府主导性的意见之外,其具体的葬法形态应该由死亡者本人或丧家做出,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应当在坚持殡改目的(即节约土地)的前提下,推行丧事方式的多样化,让民众有条件地自由选择自己最后的归宿。总之,以不占地、绿色环保、节俭为丧葬原则。
(三)殡葬立法的目标一一实现法律与民俗的平衡
殡葬立法的目标应当在法律与民俗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节约土地与尊重民俗”的双赢。传统法谚“习俗是万物之王’夕,立法者在制定涉及传统习俗的规则时,一定要认真对待传统习俗。如果法律规则和传统习俗冲突过于强烈,不仅规则不能得到遵守,反而可能引起逆反心理,强制推行成本巨大,往往收效于一时,急风暴雨过后又会“死灰”复燃。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禁酒令的失败以及中国近年来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改“限”,已经充分表明在国家法律法规无法全盘替代乡村习俗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对国家殡葬法规作出的替代模式作出深刻反思。
总之,让“公域”与“私域”回归本位,各得其所,应当是我国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