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认为,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故云:“由心思惟,即是心业;依彼心业,起身口业;以依心故,起身口业,如是次第应知。”川这里所说的“心”,在广义上可泛指一切心理现象,而就发动行为的狭义层面上来说,则主要是指具有取舍、决定和造作行为等心理功能的末那(主体意识)。末那,又称“意”或“第七识”,它与前六识(即眼、耳、鼻、舌、身等五种感官认识和理性思维认识)构成了精神现象的整体。
作为精神现象,末那(主体意识)与前六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主体性和决定性。“末那名意,于一切时,执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为性;余识名识,谓于境界了别为相。显然,前六识是不具备主体的自我确认性的,而只能认知外界事物和主体的存在。与之相反,末那则具有完整的自我确认性,并以自我确认为中心,产生对象化的自爱欲、自我肯定的自尊感和自我中心的盲目感,也就是所谓的末那恒与我见、我爱、我慢、我痴等四惑相应。

正因为末那具有自我确认、自我贪爱、自我肯定和自我中心等种种本能冲动,所以它必然要求具备取舍、决定的主导性心理功能。佛教认为,事实也正是如此,末那根本性的功能就是“恒审思量”,也就是每时每刻都以自我确认为中心,准备着取舍、决定和发动行为;而自认、自爱和自尊等本能冲动,正是其取舍、决定和发动行为的心理动力源泉,所谓“烦恼起时,心必驰流,于境纵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