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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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18 11:12:29 点击数:
原始佛教的十二因缘缘起说所给出的因果关系,从时间性看,基本上可认为是历时性的。如《杂阿含经》云:
俗数法者,谓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无明缘行,行缘识,广说乃至纯大苦聚集起。又复,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无明灭故行灭,行灭故识灭,如是广说乃至纯大苦聚灭。(((杂阿含经》卷十三第三三五经,大正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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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的“俗数法”即缘起法。意为,十二支因缘法,不仅在逻辑上给定了存在论意义上的依存关系,而且说明了发生学意义上的历时性。即就顺起的流转而言,有无明存在及作为因,即有行的生起,有行存在与作为因,即有识的生起,等等,这给出了一个具有单向含义的历时性的缘起因果序列:无明—行—识—··一。同样,就还灭而言,也是由无明灭,而有行灭,由行灭而有识灭,等等,即给出了一个还灭的单向序列:无明灭—行灭—识灭—……。当然,十二因缘的缘起因果关系并非严格的历时性,比如《杂阿含经》说:“然彼名色缘识生,而今复言名色缘识,此义云何?……譬如三芦立于空地,展转相依,而得竖立。若去其一,二亦不立。若去其二,一亦不立。展转相依,而得竖立。识缘名色亦复如是,展转相依,而得生长。此中讲到识与名色相互依持,相互为因,这种相依性,可认为表现了同时性。但就十二因缘的总体缘起关系看,可认为是历时性的。松本史郎(Matsumoto Shira)甚至认为十二支缘起是严格历时性的,包括识与名色的相依性也没有破坏这种严格性。他这样论述道:“即使常说的名色与识的相依关系,也不是在说两者之间的同时性的因果关系。当名色成为识的缘时,即以名色为原因而生出识。当识成为名色的缘时,即以识为原因而生出名色。在此不存在同时性的因果关系。但此解释并不恰当。在三芦束相依不倒之喻中,任一芦束皆不具备在时间上的先在性,只可释为同时存在与相互为因,所喻之识与名色的关系即是如此。这样,松本史郎强调的历时性的严格性不能成立。
在部派佛教时期,十二因缘的业感缘起说中的历时与俱时的因果关系被推广到一切现象法的普遍的因果关系中。即认为在普遍缘起中,既有历时性缘起因果,也有俱时性缘起因果。比如在有部的六因中,异熟因完全是历时性的,前因灭,后果才生,而俱有因可指辗转相互为因的俱时缘起情况。但部派佛教总的倾向是以历时因果关系为基础建立法的缘起的。以对瑜伽行派的缘起说影响最大的经部的种子与熏习说为例。经部以种子为一切法生起之亲因,而种子由所生起之法熏习而成。经部是“刹那论者”,持一切法刹那生灭以及过去未来法无、唯现在法有的观点。在此前提下,认为前刹那法的习气只能熏留在下一刹那法上,即熏习发生在不同刹那的两法间,结果,种子生起法时,因果也必属于不同刹那。这样建立的缘起显然是历时性的。
瑜伽行派在以熏习与种子说为中心建立普遍缘起说时,对经部说予以了抉择或说扬弃。在现象论方面,瑜伽行派虽然也是“刹那论者”,但不接受经部认为的熏习与缘起均发生在不同刹那之说。换言之,经部认为在同一刹那不能发生熏习,亦不能构成因果关系,而瑜伽行派正相反,认为熏习过程与种现因果关系皆不能在不同刹那实现。瑜伽行派是这样论说的:在过去、未来无法存在,一切法只在现在这一刹那存在,因此,如果熏习发生在两刹那,能熏与所熏异时,能熏起时所熏未生,能熏如何熏习所熏?种子生现行的因果关系亦是如此:如果因与果不同时,因已经灭了,果如何能生?所以,瑜伽行派坚持熏习关系以及种现因果关系皆必须是俱时性的,即建立俱时因果说。具体而言,以阿赖耶识为种子体,与所生现行法构成俱时生、熏关系,即阿赖耶识(因)生现行(果)之因果二者是俱时,而现行(能熏)熏阿赖耶识(所熏)之能熏所熏二者亦是俱时。由于现行能熏习阿赖耶识生植习气(种子),因此在瑜伽行派学说中,将熏习关系与生起关系皆称为因果关系。在此意义上,阿赖耶识(种子体)与一切法(现行)通过生、熏过程而形成互为因果之关系。如《阿毗达磨大乘经》所说:
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摄大乘论本》卷上所知依分第二,大正藏三十一)即作为识藏之阿赖耶识与一切现行法构成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的关系,即是互为因果的关系。这种互为因果的缘起说所界定的因果关系当然皆是俱时性的。对此,《摄大乘论》以譬喻进行了说明:
复次,阿赖那识与彼杂染诸法同时更互为因,云何可见?譬如明灯焰灶生烧同时更互,又如芦束互相依持同时不倒,应观此中更互为因道理亦尔。如阿赖那识为杂染诸法因,杂染诸法亦为阿赖那识因。唯就如是安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同上)此中从染法角度说明阿赖耶识与现行法间相互为因的俱时因果关系,用了二例,第一例是燃烧之灯,其灯焰由灯芯燃烧生起,但反过来灯焰又燃烧灯芯;第二例是二芦束互相支撑,而保持不倒。后喻实际出于前述的《杂阿含经》的三芦束相依不倒之喻。这些譬喻揭示出,阿赖耶识与现行间的两重因果中,每一重因果都是因果俱时性的,而且,此两重因果二者亦是俱时的。
上述俱时性的两重因果关系是瑜伽行派缘起说的创设,是瑜伽行派唯识学用以说明现象千差万别的显现的基本道理。但可以注意到,现象的相似相续的性质还不能由此得以说明。由于相似相续是历时性的,要求缘起论解释历时性的发生。俱时发生属于俱时因果关系,历时发生则相应于历时因果关系。瑜伽行派即以这种思路区分出因果关系的两种类型。现行由种子生起,就决定现行之相续是假象,相续根本是在种子层次上的,即现行之相续实际反映的是种子之相续。因此,历时因果关系应建立在前后种子的相续上。由于不允许异时熏习,刹那生灭的种子前后不能相熏,只能前灭后生,以前后相似相续之等流来体现历时之因果相续。这在《瑜伽师地论》的七因相以及《摄大乘论》的种子六义中有明确说明。但在((摄大乘论》又提到,如就因果关系而言,只有种现生、熏之俱时因果堪称严格,如说:“如阿赖耶识为杂染诸法因,杂染诸法亦为阿赖耶识因。唯就如是安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因此,种子间的前后等流之因果关系仅在宽泛意义上成立。总之,瑜伽行派的种子前后之历时因果关系,是一种异于俱时因果的特殊因果关系。
瑜伽行派唯识学上述的两重俱时因果关系以及一种历时因果关系,被称为三种亲因缘起。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十二支的业感缘起。业感缘起不属于亲因缘起,被称为增上缘缘起。但要注意,在前述诸种缘起中,只有俱时缘起才是瑜伽行派缘起论中相对于印度佛教其他派别的不共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