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形式的更替对随葬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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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13 07:11:53 点击数:
丧葬形式主要有火葬和土葬两种类型。本节以清代丧葬形式的更替为切入点,通过研究随着丧葬形式的更替随葬品的变化情况,进而探讨丧葬形式的更替对于随葬品的影响。
火葬来源于最初的灵魂信仰,清初皇室遵循满洲传统葬俗,均实行火葬,即先焚化后掩埋的二次葬。这种丧葬形式“或谓火化俗,酿自元”⑤,根源在于北方游牧民族原始的火崇拜。葬具“一般为两罐口部对接,套在一起,骨灰用锦缎缝成的口袋盛装”。太祖崩后实行火葬,将骨殖封于沈阳东陵。太宗崩后同为火葬,《清世祖实录》中记载:“顺治元年八月初九日下,本有甲子小祥,以国礼焚化大行皇帝梓宫”。孝陵神功圣德碑的碑文中也有“山陵不崇饰,不藏金玉宝器”的记载。这段时期的皇陵墓葬中几乎不存在随葬品。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入关后由于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巨大改变,清朝统治者逐渐认识到贵族内盛行火葬和停丧时间过长的弊端,而将其看作“旧制”,加以遏制,但并未全面禁止。火葬本身所蕴含的民族文化也成为该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世祖于顺治九年特定了火葬制度,文献中有“和硕亲王亮,停丧于家,侯造坟完方才出殡,期年而化。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停丧五月出殡,七月而火。官民停丧一月出殡,三月而化”②的记载。这段文字从侧面说明,当时己经开始推行土葬,但并未对火葬进行强行禁止。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清朝皇族中是存在着两种葬式的。直至圣祖驾崩,首开清代皇帝不火化而实行土葬的先河。《清高宗实录》有如下记载:
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于中野。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梓,所以通便宜民而达其仁孝之心也。本朝肇迹关东,以师兵为营卫,迁徒无常,遇父母之丧,弃之不忍,携之不能,故用火化,以便随身捧持,聊以遂其不能相离之愿,非得已也。自定鼎以来,八旗、蒙古各有宁居,祖宗墟墓各隶乡土,丧葬可依古以尽礼。而流俗不察,或仍用火化,此扭于沿习之旧,而不思当年所以不得已而出此之故也。脱思人子之事亲,送死最为大事,可不因时定制而痛自猛醒乎!嗣后,远乡贫人不能扶框回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按律治罪。族长及佐领隐匿不报,姑听不禁外,其余一概不许火化,倘有犯者,一并处分。
这段文字对入关以前实行火葬制度的原因进行了阐释,将火葬归纳为军事游牧民族因时定制的特殊策略。但入关之后,由于人们各自有了安宁的居所,故丧葬尽可以依照古代的礼节而行,扶枢回里、实行土葬才是正确的做法。最后,文字中也提到了政府对于依旧沿袭火葬陋习行为的处罚政策,如有犯者,按律治罪。
事实上,在清代皇族成员之中,第一次真正实现土葬的并不是圣祖,而是他的两位皇后。康熙二十年三月初八日,清廷为孝诚仁皇后、孝昭仁皇后举行奉安大典,开有清一代皇帝陵中先葬皇后的先河,也正是从两位皇后开始,清朝皇室彻底摒弃了火化的习惯。土葬制度的实行,在客观上刺激了随葬品的出现,加快了它的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