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自治领域的原则已经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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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13 09:54:41 点击数:
关于宗教团体自治的权限范围,法律规定体现了政府对此问题的一般态度。在《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之前,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不是十分明朗,因此产生两个负面后果:一是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弹性过大,招来宗教界的非议和不信任;一是由于权限不明,宗教组织不敢大胆开展自律工作,导致宗教活动秩序混乱,宗教乱象时有发生。((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其中的一些困扰。《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关于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本条确立了两个原则:第一是建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宗教组织的不同事务归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管辖。其中有两个关键,一是凡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都归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二是其他事务则归政府相应部门管理。第二是建立了分级管理的原则。所谓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宗教组织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和该宗教组织的规模进行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确立了三级管理体制: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第一层级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层级是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层级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三级管理体制是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体制,对非宗教事务依然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此可见,立法解决了政府管理权限上的两大问题。即凡是与宗教团体有关的非宗教事务都应该交由当地政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对口管理。非宗教事务的范围很广,譬如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都是宗教团体和宗教之人员的生活不能离开的事务。这些事务纳人政府管理的范畴,不但影响不了宗教组织的自主权,反而有利于保障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的权利。
关于宗教事务的管理,政教两界如何分权的问题,《宗教事务条例》确立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目前表述为: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那么什么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呢?哪些宗教事务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呢?可以认为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宗教立法的基本精神,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也就是说宗教信仰自由权尽管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得到保护,但当宗教信仰自由权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要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明确宣示:一切宗教事务,包括宗教教育、宗教服务、宗教活动都以不能触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一旦触动政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管理。因此派生出相应的管理制度,譬如宗教机构设立审批登记制度、活佛转世灵童的审批制度、重大宗教活动报批制度,等等。设立这些制度的理由在于这些事项有可能触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呢?《宗教事务条例》并无列举,也无解释。这一法律未能明确的事项也是政教两界管理权限不明的原因所在。这也是研究宗教团体自治领域和自治权限大小的关键。《教事务条例》之所以未作明确细化,原因有二:一是宗教事务错综复杂,由于对宗教事务缺乏系统深人的研究,因此,很难确定其中哪些事务可能触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社会关系始终处于变动当中,政教关系也不例外。要对一个动态事务做出静态规定,可能并不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行政教和谐。因此,法律将这部分工作交给了政策调控,因为政策的灵活性更有利于因地因时制宜。这也是政教两界就管理领域和管理权限大小存在一些分歧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