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态复仇、对等复仇、血亲复仇等因其给社会及统治者带来危害而开始逐渐被金钱赔偿所取代.现代侵权法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得以发展起来,侵权损害赔偿进入具有重大革命性质的双重赔偿时期,即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赔偿财产上的损失,而且要赔偿因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制度始于罗马《卡尔威刑法典》第20条规定,后被德国法确认其为抚慰金请求之诉。法国则自19世纪中叶以判例任之.1883年1月瑞士旧债务法确认此制。

《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则将此制最终完善。该法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第847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或剥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德国法的这一双重赔偿制度,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稍有遗憾之处,就是对侵害生命权的抚慰金赔偿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弥补了这一缺陷,于第709条和第710条规定了与德国法上述内容相同的条文后,专设第711条对死者亲属的赔偿条文,规定:“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其财产权,亦因赔偿损失。”生命权的财产损害赔偿和抚慰金赔偿的双重赔偿制度无疑是生命权法律保护制度的革命性飞跃,创造了符合现代人类文明的生命权保护方法,最终确立了人类史上最完善、最完美的法律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