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三能变之后,以认知主体见分、客体相分、证知见分能力的自证分以及证知自证分的证自证分四个分的构成,有助于对万法唯识这一中心命题的证知。唯识学上识的四分在八识生起了别或思量作用的时侯,便随识而生起且具有必然性。四分当中的“分”意指分限区域。《佛地经论》:“《集f论》中辩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证分,如是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f、第二能f、第三f果。若细分别,要有四分,其义方成。三分如前,更有第四证自证分。边此论指出,在《集量论》里,认为心、心法有三分,所取分即为被缘取的对象即相分;能取分为起了别认知作用的见分;证知见分的是自证分。为了使这个构成体系更为完整,细分到第四分证自证分,用来证知自证分。

客体相分的“相”意指相状,是客体在认知主体面前所呈现的一种形态。但是,识所缘取的对象性客体的相状为虚假而非真实性,就像我们在光下所看到的自己的影子,此相状为识的影像,故而只能说其与识本体相似。“见”被理解为看见、照见,也就是有照知之义。八识将其所照知的对象视为客体,这个过程中的了别认知的能力就是“见,八识的差别性决定其相分的差异性。前五识与有情生命体的五根相对应,其相分就是有情生命体所能感觉的对象。第六识的相分是在前五识相分的基础之上外加存在于世界中的一切法。第七末那识的见分对第八阿赖耶识的见分有照知的作用,第八识的见分即为其所缘的客体对象;第八识能够照知有情生命体的根身、客体性存在物以及只是具有相对本体性的种子,将其视为所缘的客体对象。客体相分和主体见分之间相互作用都要有所依托,这个被依托的自体便是自证分,“自证分”为证知见分而存在。进一步对于自证分有证知作用的为证自证分,即是挖掘自证分的能缘的作用,从而追溯自证分本身。《佛地经论》:“复次,如是所说四智相应心品,为有相分、见分等耶?定有见分照所照挽,有自证分通照见分、证自证分,证自证分照自证分,故亦定有。”峨3自此,说明了唯识四分之间的关系,见分缘取相分,相分为所缘的对象,自证分证知见分的作用与证知证自证分,证自证分证知自证分的作用。唯识学四分结构理论的建立给出了对认识的主体性存在的一个探讨,这也是其重点关注点,而主体对于客体的正确反映何以形成等等问题的探究只是用来支持这个理论框架的相关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