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政府的价格监管权的实施效果总是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模糊不清的权力行使边界导致了政府部门职权交叉,监管落实不到位。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察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济行为监管权存在着冲突,这样权责不清的情形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出现重复惩罚或者执法“真空”的情况,使价格干预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要明确政府的权力界限
要明确政府的权力界限,就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理论学界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包括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理念%、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竹、德国弗莱堡学派的社会市场理论.8等。与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完备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一直都不尽如人意。为了消除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我国一直致力于深化市场体制改革,转变“全能型”政府观念,简政放权,将可竞争领域交还市场运营。

回到本文,经营性公墓市场行政垄断问题严重,公墓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不完善,也与政府部门超越自身权力边界过度干预市场有关。笔者认为,政府在价格监管这一环节上,权力应仅限于对行业、地区价格水平的监管、对个体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在信息不完全时的价格服务。由于经营性公墓市场竞争不充分以及存在市场失灵的风险,单纯依靠市场可能无法形成合理价格,因此需要政府对行业、地区性的经营性公墓价格水平进行监控,出现不正常波动时启动成本监审程序,寻找产生波动原因。对个体市场行为的监管则是指通过定期的执法行动,打击惩处串通定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无序竞争行为,维护经营性公墓市场秩序。另外,在价格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主体与消费者双方信息不对称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必要通过价格信息的加工、整理和发布,尽量提高全社会的价格信息分享程度,促进价格的透明、公开,改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便于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