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恐立法格局初步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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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03 09:46:02 点击数:
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恐怖主义法》,标志着我国“以专门反恐法为核心、以刑事法为主体、其他附属立法相配合”的反恐立法格局的基本确立;而在此之前,我国的反恐法律条款大多集中于《刑法》条文中,呈现出“以刑法为主,其他法律予以配合”的反恐法制状况。《反恐法》的制订无疑是我国反恐立法领域的重大进步,对奠定我国反恐立法基本格局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我国目前的反恐立法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经验立法为主,兼顾适度超前立法。我国《反恐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既无我国历史上的先例可供借鉴,又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做法,于是《反恐法》的制定采取了从实践出发“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立法模式,在我国已经相对成熟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归纳、逐步推进立法。经验立法有稳妥、慎重的优势,但也有容易滞后的弊端,由于立法来源于实践经验,先有实践的探索而后有相对成熟的立法,立法也就很可能落后于实践中切实的需要。因而,我国反恐立法在采取审慎经验立法的基础上,适度兼顾了立法的超前性,以应对复杂严峻的反恐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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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专门立法为核心,附属立法相配合。我国当前的反恐法律体系由专门立法和附属立法有机结合而成,形成了结构上相对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专门立法指我国《反恐法》等专门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法律、法规,它可以不受国家原有法律框架的束缚、不依附其他法律文件而独立存在,规定了我国反恐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反恐工作的诸多具体内容。附属立法则是指分散规定于刑事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的与反恐相关的条文,由于不同的部门法都是针对其专门调整的社会关系而系统制定的,因此这些部门法中涉及的反恐法律、法规也与相关的部门法调控范围紧密联系。专门立法从整体上系统性地规范了反恐工作的全局,克服了附属立法太过分散杂蹂的弊端,具有更强的规范效果与警示作用;附属立法构建在部门法框架内,专业性较强,能够弥补专门立法的疏漏之处,有利于在不同领域开展反恐工作。专门立法与附属立法相结合,更有利于我国反恐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反恐实践工作的开展。
第三,立法将“去极端化”作为反恐重点。综观十余年间国际、国内发生的恐怖事件,从“基地”组织,到“东突”势力,再到“ISIS ",绝大多数恐怖袭击都染着宗教极端主义色彩,诸多恐怖组织都打着宗教的旗号宣传极端主义思想,进而煽动暴力恐怖活动。在这互联网普及、自媒体兴起的时代,三股势力更是假托宗教、民族的名义,利用网络在QQ、博客、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肆无忌惮地传播极端主义音视频资料,企图在群众中掀起骚乱。我国立法积极应对实际情况,对极端主义予以坚决、严肃的防范和打击。《刑法修正案(九)》将极端主义看作是诱发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将刑法治理的重点转向了“去极端化”,将去极端化纳入了反恐工作的整体格局之中,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传播极端主义的行为进行打击,二是维护我国的婚姻、教育、司法制度,三是强化了公民在去极端化中的法律义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在《反恐法》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极端主义”的概念并在贯穿全文的众多表述中将其与“恐怖主义”并列使用,将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防治提到了反恐“治本之策”的高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则在《反恐法》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特别针对新疆去极端化问题作出了具体细化规定。我国反恐立法将“去极端化”作为了关注重点,体现出了去极端化工作的严峻性,宣示了打击和防范极端主义的决心,也为宗教极端主义犯罪的侦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