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恐立法的薄弱环节尚待完善
作者:
日期:2021-06-03 09:48:39 点击数:
首先,要加强国际与国内反恐法制接轨。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问题。那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众多反恐国际条约究竟效力如何、怎样适用,就成了摆在立法者与执法者面前的难题。反恐国际条约几乎都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对所缔结或参加的反恐条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具有普遍管辖权,依据我国《刑法》来行使管辖权。而我国《刑法》在第9条中指明,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并且反恐国际条约中普遍都有要求缔约国酌情将国际条约所涉及的罪行在国内法中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惩罚的义务条款。如此看来,反恐国际条约并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还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运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而我国尚未将所参加或缔结的反恐国际条约全面、细致地转化为国内法,国际与国内反恐法制的接轨与互动问题尚有待完善。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其次,要加强《反恐法》与《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一方面,应当实现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定义的相对统一。目前我国《反恐法》已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及恐怖活动的内涵有所描述,但对“极端主义”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且与《刑法》等法律规范的概念描述尚不一致,相关立法应当实现对概念的相对统一性界定。另一方面,应当区分《反恐法》与《刑法》等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空间,实现立法空间的相对独立。在我国当前“单轨制的刑事立法体制”下,《反恐法》与《刑法》应当实现内容上的相互补充而避免重复与杂揉,《反恐法》应当实现对反恐立法的有效统筹,充分发挥其在反恐法治体系中统领全局的作用,《刑法》则负责具体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罪名与刑罚问题。
再次,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反恐法的可操作性。在对反恐法的细化落实方面新疆走在立法前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都是在《反恐法》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区打击与防范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实践情况具体制定的实施细则,对各地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我国西北部西藏、甘肃、宁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省、自治区,和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也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流动人口治理等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区域内的反恐法规、规章,形成较为完备的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的制度体系,增强反恐法的实际操作性。另外,《反恐法》从宏观角度规范了反恐工作的内容,而具体的反恐领导与工作主体的职责、反恐安全防范问题、反恐情报获取与收集问题、反恐应急处置问题、反恐的救济与保障措施等问题都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以便于各部门、各单位在反恐实践工作中能真正权责分明、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