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防力量多元化基本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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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03 09:50:51 点击数:
当前,我国宗教极端主义犯罪侦防工作主要由公安部下设的反恐局统筹安排,各级公安部门担负着指挥协调、情报搜集、打击与防范等综合反恐的主要任务,并受到武装警察部队、人民解放军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协助;其中,特警、武警和军队被称作反恐的“三驾铁骑”。我国目前的反恐地点主要集中于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边睡地区和北京、上海、广东等流动人口众多的发达省市。整体观之,我国当前的宗教极端主义犯罪侦防工作无论在力量配备上、还是在重点地区的选择上,都体现出了集中主要力量打击遏制关键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取向,而对其他非重点地区的常规性的综合防控并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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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列举式规定,我国的反恐主体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和各社会组织;并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反恐的义务,总而言之,我国呈现出了全民反恐的趋势。根据在侦防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我国宗教极端主义犯罪的主要侦防力量分为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
第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我国宗教极端主义犯罪侦查与防控工作的主力队伍,不论刑事侦查部门还是治安管理部门,都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接受过严格的特殊训练,善于执行解救人质、围剿恐怖分子、排爆等特殊危险任务的特警是公安机关反恐的核心力量,公安特警队员臂章上标有“SWAT",代表着“特殊武器与战术小组”。我国最早的公安特警队伍是于1995年成立的成都市公安局“黑豹特警队”。1092005年底开始,我国36个省会城市和重点城市相继组建、改建特警队,以北京市公安局巡特警总队为例,该巡特警总队于2005年12月19日建成,下设有教育训练、反爆炸、反劫持、特警支队等多个单位,组建起了公安系统内部一支初具规模的反恐专业力量,其下属的第一支队于2006年8月成功处置了北京西客站劫持人质事件,该总队于2008年6月被正式授予了“蓝剑突击队”称号。”。公安特警队与武警部队在反恐工作上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履行着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职责。
第二,武警部队。当前我国武警部队已经系统组建起了总部、总队、支队、中队四级反恐力量。我国最早的反恐专业力量是建制于1982年的公安部722警察部队,该部队于1983年正式归为武警总部的下属部队,并更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属特种警察大队”,也就是现今特警学院特种作战大队“猎鹰突击队”的前身,该反恐队伍自建成以来,多次承担重要特殊勤务,包括北京奥运会的安保任务、援疆反恐维稳任务、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警卫等等。2002年12月,武警北京总队“雪狼突击队”建成,在2007联合军演中更名为“雪豹突击队”,该部队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主要负责首都北京以及周边地区的大型特殊事件处置,多次执行大型活动的安保、反恐等特殊任务,也是一支国家级特种部队。除了猎鹰突击队”、“雪豹突击队”这两支“国字号”反恐特种部队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组建了各自的反恐特战力量,例如武警新疆总队第二支队女子特战排“天鹰突女子击队”,巾帼不让须眉,自2004年成立以来出色完成了多项应急处突任务。此外,自2013年起,武警部队在全国各执勤中队中组建应急班,担负各地、市、县恐怖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任务。武警部队在反恐工作与应急事件处置中起到了突出作用。
第三,人民解放军。 2006年11月,经中央军委的批准,《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正式颁布实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处置有了明确的法律授权,明确规定了军队处置军事冲突突发事件、协助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处置重大恐怖破坏事件、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五大任务。2013年10月28日,天安门暴恐事件发生后,我国国防部公开表态,中国军队在必要时候,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依法打击各种暴恐活动。“’为了提高军队的实战能力,我国人民军队择期进行实战演习,如2017年9月17日,由我国陆军组织的代号为“利刃一2017确山”的特种部队跨区域基地化演习正式打响,红方是被称为“东海飞龙”的东部战区陆军某特战旅,与素有“中原猛虎”之称的蓝方中部战区某特战旅展开厮杀,演习科目主要包括机动渗透、战场侦察、引导打击、狙击、破袭与夺控等,综合检验新体制下的特种部队机动作战能力、立体攻防能力和全域作战能力。’‘“此外,我国军队、公安和地方还连续多年进行国家“长城”系列、武警“卫士”系列等联合反恐演习,在模拟实战中提高反恐协作能力。
第四,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侦查权在我国是一项专属于专门机关行使的法定权力,有权进行侦查活动的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海关走私侦查局。m而防范犯罪的主体则十分广泛,全社会都有防范犯罪的权利和责任。我国宗教极端主义犯罪防控主体除了前述公安机关和军队外,还包括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防范恐怖主义的义务。我国在宗教极端主义犯罪的侦防工作中强调专门机关积极应对与处置、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防范,展现出了“全民反恐”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