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
法治,目前为止,是人类社会最为理想的一种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模式。法治最先是一种思想、理念。追本溯源,法治是一个相对于人治的概念,须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的探讨来挖掘法治的本质。我们在古今中外的学者于法治的认识中可以寻觅些许启示。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人治和法治进行了长达两千多年的思考与比较,以儒家和法家思想为典型代表。儒家思想家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并在人治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出德治优于法治,在人治的前提下,国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作为辅助来适用于“庶人”,人治是本,法治是末,作为辅助的法治其实也仅仅停留在“法制”的层面。即使是以强调“法治”自居的法家思想家也仍然是在人治的前提下,在德治与法治中选择了后者。法家的“法治”思想其实主要是运用刑律这一法制手段来治理国家,尊崇君王的至上权威,皇权之下才有“法治”,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西方思想家对法治与人治的思考最早见于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哲学家的思想,柏拉图最早提出法治,但是,他始终游离于人治和法治的选择之中,一时坚持运用杰出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一时又极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直至晚年才大彻大悟认为法治优于人治。亚里士多德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的法治思想,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把这种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能走得通的道路,法律是一种丝毫没有感情的权衡,是最为公正的管理手段,最佳的统治者。法治的主要内容是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以上是古人的法治观念,而现代法治理念认为,宪法与法律首先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立于国家公权力和任何人、组织、团体之上的权威。其次,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支配权力而非人治模式下权力对法律的支配,此乃二者的根本区别。法治的最低要求是,从制度层面建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体系并确立宪法、法律的至高地位,法治的最高目标是良法善治,一切应有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都不应游离于法网之外。有了法治理念之后,法治会体现在国家治理现实中的制度范式和法治实践,例如现代法治国家最典型的就是英国和美国判例形式的国家经验理性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和欧洲大陆成文法律国家的建构理性主义思想为引领下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最后,法治还有一层含义指的是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思维,设定法律制度来进行法治实践所形成的一种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状态或者说通过法治实践达到的应然效果。

2.法治化
近年来,法治化己经成为政治、法律、行政等领域的热词。然而,理论界对法治化却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从历时性的向度认为法治是“过程”,是法治理念向法治现实转变的过程,也是人治实践向法治实践过渡转型的过程。有学者将法治化简单地理解为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社会行为,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处理相关领域的社会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化是指相对于政治化和人治化的治理模式〔习。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认为,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是指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方法贯穿到政治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治党治军等国家治理实践之中。可见,学术界对法治化的理解各有不同,理论上的分歧将影响到各个领域的国家治理之法治实践。本文认为,以上论点均有可取之处,但也有不全面的地方。其理论分歧源于对法治概念的理解上。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法治化是国家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法治实践而努力实现法治状态的尝试。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化是指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烙守法治精神,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治理各个领域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工作方法应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的各个环节的一种动态的过程。而这一动态的过程的终极目标是建成法治理念所刻画的法治国家状态。
关于法治化的判断标准,中外学者们的意见异彩纷呈。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良法并且得到普遍的遵守,现代法学家牛津大学约瑟夫·拉兹教授提出的判断法治化的八原则【T1s英国学者汤姆·宾汉姆则从司法的角度提出判断一个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八个方面的评判标准,其主要内容有法律的获知、法律不是自由裁量、法律面前平等、权力的行使、人权、争议解决、公平审判、国际法律秩序中的法治等八个标准〔8]。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现代法治应当包含,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五大基本价值。本文认为,上述观点均有道理值得我国法治实践的吸收,但是,法治化的判断标准不能“标准化”,具体到我国法治化实践,法治化的判断标准应该吸收上述标准的合理成分,还应增加以下内容:国家立法是否为权利本位法、国家各领域事务是否依法治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公权力是否受到制约、公民是否能参与公共治理之中、是否存在有效的宗教纠纷解决机制。
3.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领域的法治实践的过程,具体到国家治理的宗教事务领域就是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学术界不少观点认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主要是宗教立法,其法治化的方向就是加快全国性的宗教基本法的制定,完善宗教活动过程各个主要环节的管控法律法规,建构一个严密的宗教法律体系。这种论断源于上述对法治和法治化的理解的不同,本文认为,完善宗教立法体系虽然不可或缺,但它仅仅是宗教法治的一个环节,跟整个法治与法治化的内涵比起来显得极不全面。法治化并非是立法化,宗教立法仅仅解决宗教法治化的制度安排问题,而非问题的全部。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具体到宗教事务的治理模式,是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型宗教事务管理模式而言的一种法治型宗教事务治理类型。具体而言,宗教事务法治化就是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根据法治的精神和宗教的本质来处理所有宗教事务,在遵从宗教活动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治理好宗教事务,以达致理想的宗教治理效果。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贯穿在宗教事务治理的各个环节,涉及到宗教治理体制、治理过程主要环节、治理目标和治理方法等各个治理结构要素,并通过治理的整体性呈现出的总体性能力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