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逝者的处理态度与表达方式,都体现着这一民族的文明程度与理性自觉,在华夏文明圈内,以儒家的丧礼制度最为完善、普及。而关于丧礼的具体仪制,则是本乎经典顺势而行的。在《周礼》的五礼分类系统下,丧礼隶属于凶礼,“以丧礼哀死亡”,而《仪礼》的《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等章节,则是从仪节细则、服制规定等具体内容进行了叙述,是丧礼制度的坚实理论基础。而《礼记》一书则通过对于儒家思想的阐发论述的总集方式,从不同角度辨析了丧礼的仪式内容与文化内涵,如((丧大记》《问丧》等章节。而在丧礼制度中。

依据丧服体系则可将丧期与服制相结合,划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绍麻五等,以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其中“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可谓礼之至隆者,具体亲属、尊卑规定使得“三年之丧”这一仪制有子为父服、诸侯为天子服、父为长子服、妻为夫服、母为长子服等情况,由此可将其分为两类:至亲之间及臣下对于君主。故而《礼记·大传》日:“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日尊尊,三曰名,四曰出人,五曰长幼,六曰从服。以血缘亲疏及政统地位为最重要的两个原则,这也是华夏文明伦理共同体的核心框架之所在,其余的服术都是由“亲亲”“尊尊”衍生而来的。故而“三年之丧”作为服制之最重、丧礼之至隆者,必然在社会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文化价值与社会地位,从而在各朝各代展示其“称情以立文”的现实作用。在此则将目光集中在汉代,通过对统治者的官方态度及民间风尚的自觉性两个方面来讨论“三年之丧”在汉代的形态动态变化,并试图阐述其中的社会动因,以期更好地理解“三年之丧”这一重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