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古时代哲学家们的思想中,大体有两条线或平行、时而交叉地发展着:简单地说就是“儒表法里”。但是其实又并不这么简单:一条线是卫鞍、韩非子之类的法家,以’‘法”为帝王资政,为君主提供“牧民”的工具,并首先提出了“定分止争”的主张。慎到(慎子·逸文》和商鞍(商君书》中都提到一个著名的例证:“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一”“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这本是法家的主要主张,但是问题在于荀子也做此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所以第二条线是以孔子为代表的主流儒家,以“仁义”“忠恕”观为伦理准则,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但是从荀子的“群分”伦理准则来观之,儒家的三大代表人物的思想核心并不合,笔者以为他们分别向上、中、下三个社会层次来拟定伦理法则:孔子主要的倾向是注重向下行法,孟子则主张帝王应该“保民而王”,实质是半儒半法的;荀子在思想史上有两大重要观点—一是“制天命而用之”的唯物观,二是他著名的“性恶论”。一般来说,荀子归属于儒家,其学说倾向于孔子。若说有别于孔子,则就是他“性恶论”的引申,即“阳遵法,阴尊君”(萧公权语),即以上压下来保持社会稳定。他在《荀子·富国篇》里直接承接法家的学说明确地表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在笔者看来,就此一点来说,这也就是法家治世思想的理论预设和终极结论。大概也因此,杨国荣先生毫不犹豫地就把他排斥于儒家主流之外气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因就是荀子把“群、分”权利分割的权利完全无条件地赋予了君主(我勉强称之为“绝对君主制”或“极端君主制”,因为西方哲学家如康德、马克思等对之也有类似的称呼,但是很显然,东西方文化间的类似差异是截然迥异的;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古代的行政制度可称之为“绝对专制。”’“极端专制”)他所设想的“人君”之权利,则完全秉承了韩非子的十六字方针:“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而此后两千多年的历史结局表明,君主权力趋向于无节制的膨胀,并引起了由此带来的权威的绝对性质,纵横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所有结构秩序中。所以,很有趣的一点是,无论是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总有挥之不去的法家的影子只是前者温情脉脉,后者是明火执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