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改进《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不足,国务院于2007年起草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了火葬为主的殡葬方式,号召逐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并将殡葬方式同土地利用相联系。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火葬的地方应当尽量少占或不占土地,实行土葬的地方要进行深埋,不留坟头。二是明确了基本殡仪服务的公益性质。征求意见稿规定,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的公益服务机构,其他殡仪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经营性服务。三是细化了殡仪服务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火化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了细化。四是增加了公墓管理的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申请建设公墓的条件、公墓经营的登记管理,以及公墓经营中的禁止事项。《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该意见稿所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充分发表了意见,但由于各方对主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修订草案基本被搁置。分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殡葬方式是坚持火葬导向,还是允许民众自由选择火葬或土葬方式。第二,殡葬服务是否应当市场化。2012年,国务院对《条例》中民众反映强烈的第20条进行了简单更改,删除了对违法建墓地的强制执行,其他部分依然保持1997年《条例》的基本内容。应当说,这并不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修改。《条例》的修改尚待立法机关进一步论证、完善,需要从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上予以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