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尸体的属性的特殊性,要求死者为自己维权是不可行的,唯有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来代为行使。笔者亲属基于债券请求权,行使侵权之债,即要求侵权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对于这一条,即返还被非法处置和占有的尸体。然而一般的损害赔偿是不需要,因为特定目的,所以尸体这个特定物不会丧失,但是如果灭失了,那么附之特定的情感即无处寄托,这损害了死者家属的精神慰籍,这是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时的赔偿不是基于对死者侵权的赔偿,因为主体己经灭失,赔偿没有意义,而是对于承受精神损害的死者家属的赔偿。

之所以不主张基于物权来行使请求权,是对于我国司法秩序的考虑。如果把尸体列为物的范畴,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就会产生相关的围绕这个特殊的物而产生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以及变更之诉,这不仅是变相承认了尸体“物”的属性,更是将其作为财产,列入流通之列,这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且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
还有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法定的部分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是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弱者一方的倾斜保护,是基于双方信息不平等而考虑。在我国的这些地区,冥婚这一风俗下是完善的“一条龙服务”从死者断气开始,小到病房的护工,大到主管殡葬的部门,往往上下信息流通。所以此时,信息存在不平等,所以,当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时,应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以此加强对于死者及其亲属一方的保护。
除了民法上的保护以外,刑法上要加强力度。各个地方的公安系统不仅要加强对于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普法宣传,更应该加强监管机制,完善各个环节的证据搜查,积极立案,严抓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