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祭奠权认定为亲属权难以解决逝者配偶与子女间谁祭奠权优先的问题,依据亲属权理论,逝者近亲属平等的享有祭奠权。且祭奠权并不必然随着亲属身份关系的消灭而丧失,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虽无法定身份关系但仍享有祭奠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格权解决不了骨灰、骨灰存放证由谁保管更为合适的祭奠权纠纷。且一般人格权为高度概括抽象的权利,法官在审理祭奠权纠纷案件时发挥自由裁量的空间,难免会得出不同结论。只有将祭奠权作为独立人格权并纳入法定权利范围,才能保护当事人的祭奠权。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随着广大人民权重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都将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最终手段,有关祭奠的纠纷层出不穷,紧靠现有的法律难以应对,致使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略显棘手。且笔者在统计案例的过程中发现,祭奠纠纷的案件数量程逐年上升趋势,该问题函待解决,但因法律上的空白加大了法官处理案件的难度。正因如此才需要从立法上确权对之加以保护。
随着祭奠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加,祭奠权己作为一项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认可。但各地法院的判决依据不一,导致此类案件的判决混乱,司法权威性受到挑战。虽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条款以及适用习惯的法律依据,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本事具有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法官作出裁量时多是依据自己的主观臆断一一过度发挥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且各地法官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不一致,容易出现“同安不同判”的尴尬现象。且各地习惯良荞不齐,难以达成统一的标准,习惯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仍是基于法官的判断,不利于保护祭奠权。且司法实践中一味的参考法律原则、风俗习惯,那么司法中可能出现以判例保护祭奠权的格局。诚然我国并不存在判例法,但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参考评判当然存在,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发布指导案例。但由于祭奠权内容过于复杂,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并不能涵盖祭奠权的全部。只有在法律上对祭奠权进行确权,才能适用确定的法律规则对祭奠权加以保护,维护司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