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不是单纯的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关系,还体现了人类文化的一种创造。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L.H.M organ)首创了亲属制度,他认 “亲属制度不仅是一种称谓,而且体现了人们的相互关系、所承担的义务和应有的行为态度。”在葛泼人传统丧葬仪式中,参与者包含了亡者的血亲和姻亲,这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通过名称来表达,也在与亡者的联系中其行为受到了规定的行为所限制,也就是说用某一名称应采取什么行为有个规定。”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在自石岩村和羊街村,亡者的儿女所承担的义务和行为不同。儿子要为亡者准备丧葬仪式中所有的事情,并承担经济责任;女儿则要为亡者准备寿衣,上祭时敬孝道的饭菜。而亡者的兄弟姐妹则要给予亡者的儿子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告知他们应如何承担责任,血亲关系中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在丧葬中的义务和应有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依据关系的亲疏而形成了参与者的行为。如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他们较之子女关系较远,在上祭仪式中,他们只能排在亲生子女之后,并且祭献的物品有所差别。因而,在葛泼人的传统丧葬仪式上,在不了解亡者的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进人这个阂限内的参加者,所尽的义务和从其行为态度上,判断他们与亡者的关系。虽然血亲有直接的亲属关系,但是姻亲也体现出亡者的配偶家的亲属关系网的外延。正如涂尔干和莫斯在其著作《原始分类》中所言,“人们把事物、事件以及有关世界的事实划分成类和种,使之各有归属,并确定它们的包含关系或排斥关系的过程。”在丧葬仪式过程中,时间和空间被神圣化,亲属关系在这个神圣化的场域中聚合,强化了血亲和姻亲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