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权利被侵犯,要求侵权人负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满足其特有的标准。在这里,笔者总结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把祭奠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概括为四个方面:祭奠权侵权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侵权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试图通过侵权构成要件的规定确认祭奠权侵权.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就侵害祭奠权的行为而言,一般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因兄弟之间的矛盾,义务人故意不告知权利人父母去世的消息,亦或是因为丧葬忙碌忘记通知权利人。但是整理目前所出现的祭奠权纠纷案件后,多数祭奠权纠纷案件都是侵权人故意行为导致的。因过失造成的侵害祭奠权的行为,考虑到丧葬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自身个别因素,一般免除过失人的责任。
如果具有一些约定或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否定其侵害祭奠权的责任构成。比如以下几种:第一,行为人曾在公共场合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关于逝者的丧葬活动,断绝他们之间的所有关系。对于这种情况,义务人不需要再去通知,因其已经自动放弃权利,可以视为约定,不会引起侵权的发生。第二,权利人在逝者生前丧失劳动能力时遗弃、虐待、拒绝扶养,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其丧失祭奠权利。
(二)违法行为
前文我们已经归纳了现实中侵害祭奠权的类型,并进行了分析。侵害祭奠权的行为认定我们可以以现实中存在的类型作参考,分为如下几种:第一,近亲属相互间不告知,致使权利人未能参加丧葬活动。第二,义务人在墓碑上故意不刻或凿除相关权利人姓名的行为。第三,相关义务人隐瞒祭拜信息或者单独控制祭奠物品的行为。第四,未经协商,擅自决定再婚亡者的安葬的行为。第五,其他民事主体未经同意,破坏权利人祖坟原貌的行为。第六,盗窃、损毁坟家遗体的行为。第七,未经逝者近亲属允许,擅自火化逝者遗体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它既包括对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同时也包括对精神的伤害。侵害祭奠权的行为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略有不同,它的侵权行为往往是给祭奠权人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因此民事责任更倾向于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这种精神损害必须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和意识标准来把握,受害人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必须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其字面可以简洁表述为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因果关产生于侵权行为和结果两者之间。本文论述祭奠权中,根据因果关系自身的特性,对祭奠权自身的因果关系也有明确,就是指侵害祭奠权的行为和损害后果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引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