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巴县档案所记载的坟产争讼案件中的诉状来看,大部分的状词中都提到了“邀集约邻理处”的程序。道光十二年(1832年)巴县廉里的周三成因唐敏树等人违约进葬而将唐敏树等人具控案下。周三成在其“具状”中称,其所卖的田业之内有唐敏树庶母坟一缘,双方约定该坟莹以禁步为界,口后不许进葬。后来唐氏弟兄将又其生母葬在其庶母侧旁,周三成得知后便前去阻止。当阻止失败后,周三成便“投鸣乡约周明德、团邻刘善鸣、周大德、朱大有等人。但众人“见势凶锋”不敢前去劝阻。两口后约邻等再次邀理唐氏弟兄,但唐氏兄弟并未到场。于是,周三成便将唐氏兄弟具控案下。唐氏弟兄在其“诉状”中也提到了该争控确实经过了团邻刘善鸣的“理处”,但是周三成的不合作而导致“理处”的失败。本案之中,虽然两造对于调处内容的表述各异,但是有一点毋庸置疑,即在案件起诉到官府之前已经历了约邻的调处。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又如“陈三祝具控其弟陈三爵盗卖阴地”一案,陈三祝在“具状”中提到,嘉庆元年时凭中人陈三环等将业出卖给胞弟陈三爵,陈三祝在其出卖的田业中摘留了阴地一穴。后陈三祝同其母曾氏一起居住,便将约放在纸约箱之内。不知何时该约被其弟陈三爵偷去,并且乘陈三祝住处较远,原中人陈三环亦去世,便请陈三祥和卢德龙作中将业私卖给其女婿卢廷楷,同时将陈三祝摘留的阴地一并包卖。后陈三祝前往坟山挂扫时得知摘留阴地已被陈三爵卖掉。于是陈三祝便找到“中人”陈三祥和卢德龙进行理说。但是,陈三祥和卢德龙等人的理说并不成功,陈三祝于是将陈三爵具控案下376。该案中,当争讼发生后原告陈三祝邀集陈三爵出卖山业时的“中人”陈三祥和卢德龙进行理处。从陈三祝、陈三爵和陈三祥三人的姓名中可以推测,陈三祥应该为陈三祝和陈三爵的亲族。
由于巴县档案所记载的案件均为约邻初次理处失败而控官的案件,所以很难对约邻初次理处的实效性进行统计研究。但是,巴县档案中记载了大量的“官批”之后由民间调处而解决纠纷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约邻的调处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肯定不乏因初次调处而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