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于清代民事审断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于“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该问题一直以来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滋贺秀三和黄宗智关于清代民事审判的争论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对于二者的学术观点都有一部分的追随者,但是也有众多学者对二者的观点进行批判和修正。近年来,随着学界对清代地方诉讼档案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清代的民事审判并非黄氏所指出的严格“依据律例进行判决”,也不是滋贺秀三所谓的“依据情理”进行“教谕式的调解”。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要厘清清代民事源问题,必须回归中国法律传统的本真面貌,要从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寻求答案“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随着研究领域的拓展,学界的研究重点不再囿于“律例”同“情理”之间的争执,而将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的研究置于更广阔的研究视野之中。学界将民间社会中存在的民俗、习惯等纠纷解决规则也纳入了考察和讨论范围。学者们对国家法、民俗、习惯、以及情理之间的适用关系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诸多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深化清代民事法源问题的研究有着较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虽然对于清代民事法源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但是总的看来,目前对于该问题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各说各话”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对于清代民事法源问题的研究仍然需要学界作进一步的努力。本文通过对巴县档案中110件涉及坟产争讼的案例进行考察,希望能够进一步加深对于清代民事法源问题的思考。本文并非要颠覆或否定黄氏和滋贺对于该问题某些论点,只是参与对清代民事法源问题的讨论,并且本文的结论也将限定于坟产争讼方面。本文将重点讨论国家法的作用、民间习俗的司法实践以及情、理、法之间的关系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认为,《大清律例》在坟产争讼的审判中确实取到一定的参照作用,但是并不像黄宗智所谓的严格“依律例判决”。同时,清代的州县审断也绝非“卡迪司法”,《大清律例》并非可有可无之物,《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除了具有参照作用外,还具有威慑作用和原则的指引作用。通过对坟产相关习俗的考察,本文认为民间习俗在民间秩序的建构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官府对于民间习俗具有认同感,但是对于民间习俗的认同还有同清代政府的制定法结合起来,民间习俗所取的作用是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如果民间习俗同国家制定法相违背,官府便不会采纳民间习俗的规定。关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清代的民事审判中,“情理”的影响确实存在,但是“情理”也并非民事审判中的决定性依据。清代的民事审判中,州县官通常会综合考虑情、理和法,然后做出既“通乎人情”又“依乎法律”的审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