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晋时期统治者对孝道是十分提倡的,潘岳曾赞美西晋的孝道说:“圣人之德,无以加于孝乎!夫孝,天地之性,人之所由灵也。昔者明王以孝治天下,其或继之者,鲜哉希矣!逮我皇晋,实光斯道。仪刑孚于万国,爱敬尽于祖考。”‘他认为孝本是圣人之德,人性之灵,认为西晋恢复了明王所倡导的孝道可以使天下归心。两晋时期对于孝道的重视还体现在皇帝或太子不断地听讲、学习、注释《孝经》,晋武帝泰始七年、惠帝元康元年都有皇太子讲《孝经》的礼仪活动,永和十二年、升平元年穆帝亲自讲《孝经》,宁康三年孝武帝也亲自讲《孝经》,晋元帝还亲作《孝经传》,此时不论是皇族还是士人都十分注重学习《孝经》,朝廷还设置了《孝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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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政权确实明确地彰显着对儒家孝道思想的重新重视,这从各种制度上可见一斑。在选官上西晋政权要求:“士庶有好学笃道,孝弟忠信,清白异行者,举而进之;有不孝敬于父母,不长梯于族党,悖礼弃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罪之。”举荐孝梯之人是一个重要的舆论导向,号召士人行孝。西晋时期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到法典当中,《晋书·刑法志》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也。凡亲属相范,宜轻宜重,皆以服制表现出的尊卑、长幼、亲疏为断,譬如,父母与子女间的殴、骂、杀、伤,父母减刑,子女加重。就是按照儒家所规定的五等丧服制度来确定犯罪的大小和轻重,这是充分体现儒家亲亲原则的法律规定,也彰显了对于子女孝亲的强调。晋朝还将不孝之人按照违反法令论处,使得孝道成为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思想,如《晋书》中记载:“(桓)玄又奏:‘道子酣纵不孝,当弃市。即使是望族,也不免由孝定罪。另外,东晋时还有留养父母的相关史实,《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六“刑法部弃市”条引《晋书》记载:“咸和二年,句容令孔恢罪弃市。诏曰:‘恢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特可原之。因为奉养父母的责任而免除其所应受到的刑罚,足见孝养父母在朝廷和士人的生活中地位之重,其他责任可以让位于孝亲之重责。东晋的留养行为可以称得上是开留养之先河,到北魏时期正式形成了留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