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山东地方政府对丧葬习俗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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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9-23 16:10:16 点击数:
(一)国家对传统礼制的改革
民国时期的丧葬习俗新旧交杂,形形色色,复杂多样。对繁杂的传统丧礼,许多知识分子进行了严厉的批判。由于丧葬习俗与孝道、祖先信仰和鬼神信仰交织在一起,改革起来困难很大。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能看到政府对社会习俗进行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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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成立后不久,即对中国的传统礼制进行了改革,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废除封建的跪拜礼,以鞠躬礼代替。如1912年8月17口公市的民国《礼制》内容全文如下:
第一章男子礼
第一条,男子礼为脱帽鞠躬。
第二条,庆典、祀典、婚礼、丧礼、聘问,用脱帽三鞠躬礼。
第三条,公宴、公礼或及寻常庆吊、交际、宴会用脱帽一鞠躬礼。
第四条,寻常相见,用脱帽礼。
第五条,军人警察有特别规定者,不适用本制。
第二章女子礼
第六条,女子礼适用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但不脱帽。寻常相见,用一鞠
躬才匕。
第七条,本制自公布日施行。①
民国初年,在晚清丧葬礼俗变革的基础上,又制订了新式的丧礼,从丧服、丧具、场所、仪式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改革:
1、服色。此丧礼现未规定,暂可仍旧。至来宾,则男子左腕佩黑纱,女子胸 际缀黑纱结。
2、吊仪。具挽联、挽嶂、香花等为礼,商埠有送花圈者,然非初丧所用,宜于安葬时送之,盖花圈为安置墓上所用也。
3、设备。于灵堂前供亡人影像一张,并陈列香花等什,及亲友所赠之挽联、挽嶂、香花等。
4、礼节。奏乐、唱歌、上花、献花、读祭文、向灵前行礼三鞠躬。来宾致祭, 一鞠躬。演说亡人事实。举哀、奏乐、唱歌、谢来宾,一鞠躬。发引用檀花提炉、 盆花、挽联、挽嶂、花圈、亡人照影、祭席。主人随之,后为灵枢,接着是来宾送葬者。①
公职人员丧礼的改革带动了民间通行丧礼的改革。北洋政府礼制馆编定的新丧礼仪节是一个具有过渡性的方案。一方面,其关于祭奠、葬礼的各项规定,,所有初丧、小殆、大殆、铭族、发引、丧服、居丧等仪节大体仍旧。另一方面,考虑到民国时势所趋,略有简化和变通,并吸收了某些西式礼仪,如,吊丧来宾男子左腕围黑纱,女子胸际缀黑纱结;吊仪除挽联、挽嶂、香花外,还有花圈;讣文除通告戚友、宗族外,并可登载口报;灵前供奉亡人照影、陈列香花等件;
吊奠以鞠躬礼取代跪拜;丧礼以肃静为主,不用鼓乐;衣裳、棺荐之事宜称家之有无,量力行之;官吏居丧,其服制与人民无异;等等。②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也着手社会风俗的改良工作,其涉及面更广,至20世纪30年代开展新生活运动,其移风易俗活动达到高潮,抗口战争爆发后基本停顿。
1933年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革除公务人员婚丧寿宴浪费暂行规程》,明令“凡婚丧寿庆等事,除亲族或确有戚谊者外,不得滥发通知函件,如喜帖讣文之类,并不得用公务机关名义代表代收”。③
1934年2月,蒋介石发起“新生活运动”,其中有不少移风易俗的内容。1934年4月,国民党中央民运会颁布《民俗改善运动大纲》,其原则是以科学常识破除迷信,以正当娱乐代替恶习,以简俭宗旨代替礼节,以军事训练整齐行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还制定了一个关于丧礼改革的规定,内容为:
一、往吊之时间宜在上午,须以丧家通知之时间为准;
二、丧家不设酒食(办事人员待以便餐);
三、讣告不得滥发,以亲旧知交为限;
四、Z卜告不得列叙清官衔及无谓之像赞;
五、如有宗教关系须诵经斋莫者,时日不得过长;
六、举殡时应废除不必要之仪仗。④
1935年3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又制定《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实施办法》,指出“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应以实行礼义廉耻、整齐清洁、简单朴素、迅速确定、共同一致之新生活为准则”。)。对于丧葬,它提倡以哀敬为主,革除一切无谓虚文;以鞠躬为限,废除跪拜礼节;设立
公墓,破除封建迷信;提倡速殆速葬,深葬火葬等。
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对移风易俗活动还是非常重视的,因为它认识到:“风俗的力量,通常比任何力量来得伟大,来得长久……所以,要知道每一国的情形,首先便要注意到风俗,而要达到每一国家的统治,也非首先注意到风俗不为功”②。
(二)山东地方政府对丧葬习俗的改革
从1912年民国建立,到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的二十多年间,由于时局动荡,军阀混战,山东的地方行政、军政长官更迭频繁。在此期间,在山东主政,担任过督军、省长(省政府主席)的有十余人,主要有:周自齐、靳云鹏、张怀芝、张树元、田中玉、郑士琦、熊炳琦、张宗昌、韩复渠等人。他们主政期间虽然有时局动荡、政令混乱的情形,但他们的一些进步的政策,对社会风俗的改良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内务部于1929年10月制定《民俗调查纲要》,呈请行政院签核施行。其中第四部分为丧葬情形,调查内容包括:1.始丧情形2.遗嘱形
式3.继承关系4.入殆手续_5.成服礼节6.丧服等差7.讣告形式8.吊奠礼节9.发引仪式10.安葬仪式11.服丧期间12.居丧制度13.祭祀礼节14.女子之地位1 _5.其他特殊情形等。③
((民国济阳县志》的风俗调查表④(民国十八年,摘录)这一举措的具体反映。

《潍县志稿》中有对遗嘱形式的记录,“遗嘱用文字者少,用言语者多,无一定形式。继承关系,旧例有‘近不嗣远,无儿不继孙’之说,然亦有择贤择爱者”。)。
据前文提到的《重修营志》所记载的民国时期营县的丧葬习俗,我们可以发现,这几乎是一个完全现代的葬礼仪式了。主要步骤前已有所述及,单以其《附则》来看,也能看到地方政府对丧葬习俗所做的改革。
附则:
一、脸服。礼服或常服(附身以衣衰为限,不得用金玉珍玩等物))o
二、丧服。白衣白冠。
三、旧俗所用僧道建酸,一切纸扎冥器、龙杠衔牌及旗锣伞扇等,一概废除。
四、纪念死者可用遗像,书明生卒年月及年寿岁。如用神主,题主旧礼应即 废除。
五、丧事从俭。莫仪以挽联、挽帐、香花、膊仪、花圈等为限。此外,如锡箔、纸烛、冥器、纸盘等物,一概废除。② 通过这一《附则》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传统习俗的变革,在民间已经引起了相应的变动。这些变动波及的层面或许并不深广,可是它对传统丧葬习俗的变革却涉及到了丧礼的方方面面。尤其是《附则》中规定了敛服、丧服的样式和颜色等具体的事项,这样的规定就有实际的操作性,从而避免了流于形式的空洞说教。规定废除僧道建蘸、纸扎冥器、龙杠衔牌及旗锣伞扇和神主,题主旧礼等,就把旧式葬礼中的迷信和封建仪式革除了。废除锡箔、纸烛、器、纸盘等物,规定奠仪以挽联、挽帐、香花、J仪、花圈等为限,就为丧事从简提出了硬性的标准,避免了无谓的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