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目前的殡葬管理体制还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但很多地方的民政部门并没有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而是由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兼管。即使有些地方成立了殡葬管理处(所)等专门的管理机构,也往往与殡仪馆合署办公。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建立的殡葬管理处(所)约有6000多家,大多属于事业单位。在许多地方,计划经济时代就已设立的殡葬管理处(所),依然与殡仪馆等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机制。这些单位往往不仅要代表政府对殡葬行业进行管理和规范,还负责推行文明办丧,指导殡葬改革,同时还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进行殡葬经营活动,集管理权、经营权、执法权三权于一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双重身份造成了殡葬管理处(所)角色模糊、职能不清,在执行职能时可能会裁判不公、管理不力,也可能会使“运动员”承担管理费用的同时享有某些特权。这样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殡葬管理处(所)不能集中力量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失去了改善经营、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群众权益难以保障。
在常德市殡葬管理处的官方网站,其“机构设置”一栏显示:常德市殡葬管理处是“民政局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主管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和殡葬事务科(加挂市殡葬执法监察大队牌子)两个科室。下辖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该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市城区的殡葬服务工作,管理常德市殡仪馆、火葬场、万金公墓。”这就是典型的三位一体的特殊运作模式,殡葬管理机构与殡葬执法机构、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单位之间在职能划分、人员配置、利益分配、监察机制等方面的界限不甚清晰,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了利益均沾、执法不公等问题,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殡葬执法的公信力。
此外,我国殡葬管理执法权的分散性使得各部门之间职能界定不清,严重削弱了殡葬管理的力度和效率。我国的殡葬执法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作,只有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殡葬执法才能有效进展下去。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在《罚则》部分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由此看出,在整个丧葬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殡葬管理执法权相当分散,民政部门基本上没有行政处罚权,几乎由一个殡葬事务的主管部门变成了殡葬事务管理的配合部门。对相应的殡葬违规行为不能一管到底,造成了殡葬执法力度的不足。而且,在实务中,其它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范围,不可能分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于是,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变成了“会而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