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摇役者和戍边吏卒的服丧期限
作者:
日期:2016-10-26 18:02:52 点击数:
服摇役者以及戍边吏卒的服丧期限,最早见于张家山出土的汉简(西汉初期),《奏谳书》石:上海公墓太仓墓地浏家港皇家陵园
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升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乳 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这是西汉初年对服役者居丧时间的规定。遭父母、妻丧,丧期为三十天;遭祖父母或者同产兄妹丧,丧期为十五天。按照银礼·丧服》规定,父母死,孝子要为之服斩衰三年或齐衰三年丧,大父母、同产死,要为之服期。又《礼记·间传》云:“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此处对“诸有县官事”者,在“父母若妻死”后只准“归宁册日”,“大父母、同产”死后只准服丧“十五日”。按礼制规定,服役者及戍边吏卒丧假满时,他们的父母、祖父母、妻等亲属还未入土下葬。可见为了不影响汉初的摇役,服役人员的丧期与先秦文献记载相比,是大大缩短了。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汉宣帝时期。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春二月诏曰:

导民以孝,则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续凶灾,而吏舒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脱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舒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由此可见,汉代摇役征发的频繁程度使广大黎民百姓连葬亲的机会都没有。此诏令让“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蒜事,使得收敛送终”。但“收敛送终”的时间是多少,是汉初的“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册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还是按照礼制记载的三年和期年,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垢汉书·陈忠传》引述汉宣帝诏令云:
孝宣皇帝旧令,人从军屯及给事县官者,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摇,令得葬送。
该条史料告诉我们,汉宣帝的“旧令”既非三十日,也不是三年,而是“大父母”即祖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摇,令得葬送”。“令得葬送”说明,当时一般黎民的葬期为三个月,这符合先秦礼文献讲的“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的时间规定。葬期尚且三个月,想必丧期就要更长。只是这些人还要“从军屯及给事县官”服摇役,所以实行的是一种葬毕便服役的政策。尽管只有三个月,但是它与汉初的“三十日”、“十五日”相比,服丧期限还是增加了。
西汉末年,从事军屯以及服役人员的丧期,实行的可能都是葬毕便服役的政策,这可以从居延出土汉简中得到证明。
264. 10第廿一长尊母不幸死诣官取急三月癸已食时入
52. 57第升六长成父不幸死当以月廿二日葬诣官取急四月乙卯蚤食入
59. 39第升八隧长蒲母}}i旨官宁三月⑨
从上述三简看,取宁的时间都是三个月。这种情况东汉时期基本上没有改变,上面说陈忠上疏太后,请沿用西汉宣帝时“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摇,令得葬送”的旧令即其证。
由此可见,两汉时期服摇役者以及戍边吏卒的丧期只有三个月。如果再结合汉政府严禁公卿、二千石刺史以上的高官行三年丧,鼓励广大黎民百姓行三年丧的情况,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出,汉代统治者所实行的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