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国以来,先后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殡葬法规,其中全国性涉及殡葬的规范性文件有:《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等。

下面笔者主要通过一些重要的殡葬法规制定的时间先后,来简要的阐述一下殡葬法规的发展变迁:1983年民政部门在山东潍坊市召开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提出殡葬事业单位应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化。同年民政部出台了《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是:“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是调整殡葬关系的综合性和核心法律文件,形成了以《殡葬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殡葬法规范体系。《殡葬管理条例》文本比《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文本有了很大的改进,《殡葬管理条例》结构较为复杂,条文增加到24条,有“章”的设置,总则第一章,较为有利于对殡葬一般问题的集中表达,且明确清晰;规范的内容类型也有所增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使义务性规范的法律后果得以明确,逻辑结构完整。虽然这两个法规的出台,使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由倡导阶段发展到了法制阶段,但仍然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一是“条例”的法律效力较低,法律权威性不够高,缺乏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责任的设定,使执法人员在殡葬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感到管理手段弱,执法力度低,实际效果差;二是对违规违章行为处罚的规定尚不够严密、完整,造成执行当中的困难;三是可操作性差,缺乏必要的执法程序规定,执法人员不好操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殡葬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已很难适应新的殡葬改革和殡葬行政执法工作,例如对必须火化的遗体土葬的、骨灰装棺土葬的、非法运送尸体的、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城区搭建户外灵堂的、吹奏唢呐沿街游灵、燃放鞭炮扰民以及棺木和丧葬迷信用品制作销售等等,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2007年5月14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殡葬服务垄断经营、牟取暴力,侵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个别公墓的经营者非法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些丧葬活动影响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加以修改完善”。‘学术界要求倾听底层民众的呼声,“尽管并不是所有的改革都应征求民众的意见,单像殡葬改革这种牵涉到每个人利益的民间‘大事’,这种移风易俗的改革,难道不应该征求一下底层群众的意见吗?《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仅仅征求了一些书面与网上意见,没有真正深入民间,倾听村民们对于殡葬改革的真实感受,对于对网络世界非常陌生的广大农村普通村民来说,‘网上执政’并没有实效。”
随着我们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殡葬执法面临的诸多问题日益显现,加大殡葬方面的立法显得日益迫切,尽快提升殡葬法规位阶,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对殡葬法律法规条款进行细化,是我们殡葬立法的大势所趋,已经成为殡葬改革成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