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始终都未出现“新型的殡葬模式”或者是新型的殡葬理念,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随着新型的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是应该值得考虑,否则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增多,以后人们对于墓地的需求会只增不少,那么如何提倡人们改变丧葬习俗,改变丧葬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对此无规定,在有些地方性法规中有对此的规定。如《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规定:“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一)在规定的区域内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三)安葬在公墓或者规定的以树代墓区;(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允许将骨灰葬入公墓、存放骨灰格位或遗属自行保管,提倡将骨灰撒放、树葬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记)。禁止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通过这些规定,可以获悉在我国一些地方比较重视绿色殡葬,但因这些条文只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故只在法规颁布施行地有效,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新兴的殡葬模式或新兴的殡葬观念进有效规定,全国范围内无有效的关于此的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想推广宣传绿色环保的殡葬观念就会有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