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殡葬服务业由于体制和性质的关系,从总体来看,仍处于垄断的经营状况。
第一,经营主体的垄断性。我国殡葬服务业的经营主体,至今还是民政部门占绝对优势。绝大多数殡仪馆由民政部门举办和经营,大多数联营公墓由民政部门控股,多数地区的殡仪馆和公墓都由民政部门专营,即使个别地区的个别殡仪馆、公墓是非民政部门办的,也是民政部门批准,或者占有干股,或者收取管理费。大多数城市市区只有独家殡仪馆,比如广州、深圳、南京、杭州、石家庄、青岛、牡丹江等;许多城市即便有两家三家甚至更多家殡仪馆,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太原等,也是总量控制的。

第二,殡葬事业的公益性。社会主义的性质一直把我国殡葬服务业定位于公共服务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窗口。倡导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丧葬迷信活动。不管是政府官员,殡葬职工还是丧家一般都认为,殡葬事业单位具有政府服务性质,具有公益性。执行殡葬改革,对社会孤老的丧事费用给予减免,以及承担部分无名尸体的处理等。同时,政府给予财力支持,拨款建设火葬场、改造殡仪馆,给予免税,制定殡葬业的改革政策。政府部门补贴骨灰撒海活动。
第三,殡葬法规的支持性。现有的法规,在总体上仍然支持殡葬业现有的经营格局。1997年7月H日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七、第八条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区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被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能征服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贯彻性的地方殡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