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祀论训》中说“天子县官法曰,发墓者诛。”自古以来,偷坟掘墓就是重罪,犯罪人会受 到严厉的处罚,至重会被处以极刑。国家对坟墓的保护是严厉的,这一方面体现在对坟墓的全方位保 护之上,即对坟墓周围树木、墓碑砖石、棺撑等都予以严格保护;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对发墓行为的 “零容忍”态度上,官员如果不能限期破获偷坟掘墓的案件,也会受到追责。当然,我国古代是身份社 会,对坟墓的保护也因墓主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全方位的保护
1.树木
古人认为,坟墓周围的树木“为护阴之物”,能够避免逝者受日晒雨淋之苦,而且能够起到涵养风 水的作用,因而比一般物品更为重要,对其保护也较为严栋《唐律疏义》和《宋刑统》中规定“诸盗园 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莹内树木者,杖一百”.《明律》和《清律》中也都规定“凡盗园 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莹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 等; 盗窃他人墓莹内树木,即便计赃轻微不构成盗罪,也要处杖刑;如果计赃构成盗罪,则又加盗 罪一等,数罪并罚。
2.墓碑、砖石
坟墓大多都有墓碑,家庭富庶的还会用砖石筑建坟墓。因此,对坟墓的保护也自然包含对墓碑、 砖石的保扒《唐律疏义》中规定,发家盗“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还规定“诸毁人碑褐及石兽者, 徒一年盗窃坟墓周围的器物、坟墓上的砖块、石板会以盗窃论处,毁坏墓碑以及墓地上的石兽 的则处徒刑;《明律》与舒青律》中都规定发家“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刺”,同样以 盗窃罪追究盗取墓地上砖石器物的人。
3.坟墓周围土地(墓田)
现代社会土地资源紧张,寸土寸金,因此为了降低花费,很多公墓中的墓地都是紧密比邻的,一座 墓地周围不存在空闲的土地。而在古代,空闲的土地较多,因此在建造坟墓时,往往会以坟家为中心 圈出一部分土地,这块土地被称作“墓田”。墓田的主要作用在于供逝者的亲属耕种,用以祭祀逝者, 同时还能起到保护逝者不被打扰的作用。对于这块土地国家也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如搪律疏义》中 规定“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即盗葬他人田者,答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 葬’ .《明律》和礴青律》中规定“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对于墓田或者说坟 墓周围的土地,是不允许他人耕种,不允许他人埋葬的。
4.坟家
所谓坟家就是通常所说的坟包,包括地上的土堆和埋藏于其下的棺撑,对于坟家国家是给予严格 保护的。《明律》和((a青律》中规定“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虽未见棺撑,)杖一百”,即便是无主孤 坟也不能够随意毁坏。此外,坟家也是不允许侵犯的,如古人常在坟墓周围用火烧烟熏的方式捕猎狐 狸,对此((a青律》做了专门规定,禁止这种行为“若于他人坟墓(为)熏狐狸因而烧棺撑者,杖八十,徒 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原因在于“若熏狐狸而烧其棺尸者,虽非有心为之,亦不得谓之无心误 犯,盖以火入坟,岂不虑延烧人之棺尸?但图利己,不顾害人。
尸骸是坟家的核心,对坟家中尸骸的保护也是整个坟墓保护的重点。《唐律疏义》中规定“诸发家 者,加役流;己开棺撑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虽发家,而未至棺撑者,徒三年”.《宋刑统》继 承了搪律》中的这一规定;《明律》中规定“凡发掘坟家,见棺撑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己开棺撑见尸 者,绞;发而未至棺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家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 撑见尸者,亦绞”.《清律》也继承了《明律》中的规定。即便对于无主孤坟,国家也是给予严格保护 的。发掘无主孤坟的墓地同样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如舒青律》中规定“若穿地得(无主)死尸不即掩埋 者,杖八十”。
但是,尸骸并不是坟墓保护的必要条伟《唐律疏义》、《宋刑统》、《明律》和舒青律》中都规定发家 为重罪,但都有“招魂而葬亦是”一语。所谓“招魂而葬”是指人死而不得其尸,用其生前所着衣冠,招 其魂而葬,亦即通常所说的“衣冠家rr。唐张籍《征妇怨》诗有云:“万里无人收白骨,家家城下招魂 葬。”由此可见,招魂葬在古代也是比较普遍的。对此,沈之奇在为《清律》作注时说:‘招魂而葬,如阵 亡、落水、死在远方,而尸骨无存者,其家具、衣冠藏于匣而葬之。见匣即同见棺,开匣即同见尸,内虽 无尸,而发掘之情一也。在古代,由于种种原因,人死之后其尸骨并不都能为自己的亲属找到,但 是其亲属为了寄托对逝者的哀思,同样会为死者建立坟墓,只不过坟墓中埋葬的是逝者的衣物或者生 前常用之物。虽然墓中没有尸骨,但是对于这种坟墓的保护也同普通的坟墓一样严格。这也表明,古 代对坟墓的保护并不是仅仅保护死者的遗骸,更是保护死者的灵魂。 (二)官员在追究坟墓犯罪中的责任
对于发墓的行为,历朝历代都严厉打击,几乎是“零容《元律》中规定:‘诸发家,己开家者同 窃盗,开棺撑者同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诸挟仇发家f盗弃其尸者,处死。” 元朝将发家、开棺、毁尸的行为分别比作窃盗、强盗、伤人。这表明发墓行为在统治者看来其危害 性同窃盗、强盗和伤人一样是很大的,因此要给与严厉打击。
清代《招解说》中记载,对于发家开棺见尸的案件“地方官验报,照命案缉凶例扣限六个月。其自 初参至安缉议处,均与命案同。若隐匿不报,及见尸捏作见棺,即照杀死人命知情隐匿不报例革职。 接缉议叙议处,亦与接缉命案例同。遇发家止见棺撑之案,照例扣限六个月查参。将地方官照不实力 奉行察访逃窃例,罚棒一年,人犯照案缉拿。如将刨挖见棺,匿不详报,罚棒一年”。对于开棺见尸 的案件,清政府要求地方官员以对待命案的态度来对待;如果隐匿不报,或者将见尸捏造为见棺上报, 则比照发生命案后隐匿不报,将责任官员革职处理。而且官员要限期侦破发家案件,否则会被罚棒一 年。之所以对官员施以如此高压,正体现了清政府对发家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三)特殊保护
我国古代是身份社会,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因身份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在对坟墓的保护上也是一样。因墓主身份的不同国家对其坟墓的保护力度也会有所不同;另外,侵犯 坟墓的人如果与墓主存在血缘关系时,其受到的处罚也异于常人。
1.皇亲贵胃的坟墓
对皇亲贵胃的坟墓历朝历代都是给予最严格的保护的。《元律》中规定“诸盗发诸王驹马坟寝者, 不分首从,皆处死”.《明律·礼律》中规定“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 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将对历代帝王的陵寝和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 的保护上升到了国家礼治的层面,且保护更严密,连一般的樵采、耕种、放牧等行为都不允许,其目的 在于保护上述陵墓的安宁,不许外人打扰。此外,《清律》中规定“凡发掘贝勒、贝子、公夫人等,及历代 帝王、名臣、先贤坟家,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撑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撑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撑为首,及 发常人家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撑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对于侵犯王公大臣、先贤坟家的 处罚要比侵犯常人坟家的处罚重。
2.对亲属间侵犯坟墓行为的处罚
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制带有很强的伦理色彩,注重保护“亲亲、尊尊、长幼有序”的家族 秩序‘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其特征。这在很多犯罪中都能体现出来,如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 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对坟墓的保护 中,人伦秩序也同样贯彻其中。
《明律》中对普通人发掘坟家的行为,规定“见棺撑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己开棺撑见尸者,绞;发 而未至棺撑者,杖一百,徒三年”。而对于若卑幼发尊长坟家者,则“开棺撑见尸者,斩”;如果是尊长发 卑幼坟家,则“开棺撑见尸者,绍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家,开棺撑见尸 者,杖八十。”不难看出,一般人发掘他人坟家,开棺撑见到尸体只判绞刑,而卑幼发掘尊长坟家开 棺撑见尸则被处斩刑,受到的处罚更重;而尊长发掘卑幼坟家则受到较轻处罚,至多被判处杖刑和徒 刑,并且因服制的不同而有所轻重。这也是与古代法律实践相一致的。只有当“其有故而依礼律迁葬 者”,才不会受到处罚。《清律》也同样继承了《明律》中的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