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墓地使用权的立法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型国家。其墓地使用权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墓地役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lrwin法官在日eiligmon v.chombers一案确立了墓地的种类,即公共墓地和私人墓地。在原有土地上有墓地的情形下,该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以墓地役权对抗其他一切财产性权利。这也体现了其充分尊重了死者的权益和生者的利益的特征。墓地的主要功能是埋葬死者,如果有人损害墓地,有权主张物权请求,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也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墓地役权可以继承。在之后的判例发展过程中,在审理Poev.Gaunce案的法官Moore将墓地使用权作了进一步拓展并指出:墓地役权可以流转,但需要保证信息完整,无权利瑕疵。

2、英国墓地使用权的立法
根据《英国伦敦市葬礼及火葬场规则》墓地分为两种,即公共墓地和私人墓地。其中对私人墓地规定了一定的年限,不超过100年。同时,规定了权利的登记制度,形成确权效力。”所谓公墓是指为那些想埋葬,但是不想购买坟墓专有权的人提供的。通过以上分析,英国关于墓地使用权与荷兰相似,采用了墓地专有权的术语,但是对该权利予以限制,即只有使用超过50年,才可获得该权利。同时,规定了购买墓地的程序和方式,并允许私人购买坟墓空地,同时允许其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