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法律属性的渊源,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的规定。古罗马法将物分为“人化物”与“神化物”,与之相对应,“人化物”主要是按社会实践活动而分配之物;“神话物”则主要是用于神灵祭祀之物。在此基础上,当时古罗马人又对“人化物”进行区别,根据物之利用形式,将物分为债权性质的利用物和物权性质的利用物两类,并根据两者性质之不同,在古罗马法中又规定了各自的法律救济渠道。这种法律性质的私法传统被后来大多数国家所承袭,与本国法律文化融合为一体。

因此,对土地这种社会物的利用,也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一一债权性土地使用权及物权性土地使用权。其中,我国学者又在研究这两种使用权法律属性的基础之上,对物权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扩充,并将其运用于墓地使用权的相关学理界定当中。分析我国现有的墓地使用权不难发现,目前墓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墓地经营者的墓地使用权;另一方面是逝者近亲属的墓地使用权(主要是逝者近亲属通过墓地购置行为从墓地经营者手中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尽管墓地经营者的墓地使用权是基于土地出让或划拨取得,且现有法规规定较为粗疏并存在矛盾,但毫无疑问的是,墓地经营者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应为物权性质的使用权。与此不同的则是逝者近亲属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在我国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其与逝者近亲属权益息息相关,也对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定位有较大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对其法律属性进行细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