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不论是民事立法、刑事立法抑或是行政立法,对于墓地使用权的保护普遍较为缺失,尤其是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制。这一现状也是我国墓地物权法律机制不完善的集中体现。墓地使用权不仅是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的重要权利,而且事关社会民生的基本利益;对于逝者,其作为自然人的相关民事权利虽已终结,但其遗骨、遗物以及与逝者相对应的名誉和个人隐私理应受到立法保护。

然而,我国目前除了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与之相关的概括性规定之外,其余法律法规均少有提及,甚至在民事立法上存在空白。在依法治国深入发展,法制体系化逐步完善的今天,墓地作为具有特殊功能意义的物质载体,其不应受到立法保护机制的“冷落”。对墓地使用权以及与墓地相配套的附属设施权益的立法认可,既是保护逝者精神利益之必需,也是依法保障逝者近亲属基于墓地这一特殊物质载体进行祭祀等活动的现实需要。反观我国理论界有关墓地使用权的立法研究,大部分学者的精力主要集中于对古代帝王具有考古价值墓地开发利用的研究,亦或许是极端偏向于对名人名家之墓地保护的探讨,少有学者关注普通百姓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导致时至今日我国墓地使用权的立法属性不明、使用期间期限相悖、终止机制缺失等问题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