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飞提出,为推进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应着重加强殡葬法规体系的建设。他主张制定并实施全面的《殡葬法》,以此替代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从而确保殡葬管理的规范性与系统性。同时,他强调应坚定以火葬为主导的殡葬方式,并明确政府在殡葬事务中的主导地位。

此外,他还特别指出,殡葬事业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质,这是我们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朱金龙对殡葬立法的关键要素进行了全面探讨,涵盖了习俗改革、规划实施、执法监督以及经营活动等多个方面。张吉昌在深入剖析农村与城市殡葬间的显著差异后,针对我国农村殡葬法律规制的现状,特别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详尽的法律体系构建建议。在立法层面,他提出,应为农村殡葬制定专项条文,以明晰其与城市殡葬管理的差异。他建议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并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除特殊疾病外,推行火化制度。鉴于殡葬管理的复杂性,需多部门协同合作,然而当前执法机构在设置与程序执行方面显露出制度性的不足,鉴于此,他提议应当着力强化以乡镇、自然村为基础的执法队伍建设。同时,他坚持认为农村殡葬服务体系必须纳入政府的严密监管之下,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并加大力度推进公益性殡葬服务的建设,确保广大农村群众能够切实受益。除此之外,他还积极推广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鼓励农村居民采用多样化的骨灰处理方式,旨在减少对宝贵耕地资源的无谓占用,实现可持续发展‘“。邱润根和邹元君指出,当前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在内容设定上显得较为宽泛和笼统,这导致其在具体操作实践中难以充分实现预期的效果与目标。为推动我国农村殡葬改革的有效实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重塑厚养薄葬的法制理念,二是建立殡葬行业的竞争机制,三是保障公民选择殡葬方式的权益。通过这些措施,可在兼顾村民对传统习俗的需求的同时,推动火葬等改革措施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促进农村殡葬改革的全面落实。王杨认为,我国农村殡葬改革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殡葬管理立法层级不高这一点上。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带有浓厚的行政管控色彩,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同时,新型殡葬法规的制定进展缓慢,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因立法滞后、内容不足以及界限模糊等问题,已无法为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这些问题亚待解决,以便更好地推动农村殡葬改革的进程。杨国兴在探讨殡葬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状况时,将村民的行为细分为三种模式:拒绝守法、被动守法和主动守法。拒绝守法主要体现在村民对法规的违背与规避;被动守法则是因为受到政府补贴政策与个体身份等因素的影响,村民所采取的被动性行动;而主动守法则表现为村民对火化政策以及骨灰埋葬规定的积极认同与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