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墓地20年年限的争论,不管认为其指20年的使用期限还是20年的缴费周期均是围绕城镇经营性墓地来说的,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存续期限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宅基地使用权,鉴于其集体土地和自动取得、无偿使用的特性,通常人们认为其没有期限限制。但有人指出无期限使用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土地制度的规定。他们认为若农村墓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则土地资源与墓地需求之间的不匹配矛盾将会凸显。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对墓地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火葬的接受程度不够、其他新型生态葬的推广力度不足,传统土葬依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此便意味着墓地使用在土地使用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果不对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稀缺的土地资源与只增不减的墓地之间的供需天平将会严重失衡。
但若对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予以期限限制,则会产生程序上的无意义性。基于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的无偿使用性,即便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仍会出现纷纷续期的情形。因此,无期限性契合墓地的存在价值和人们的心理预期,当然对于土地资源矛盾的问题,可以通过限制墓穴面积,或仅保留骨灰格位等变通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