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绪雪从物权的视角下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进行了研究,针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提出了一种新颖的观点,即“无名物权”。其思路是从缓和的物权法定原则出发,认为可以借鉴《合同法》中无名合同的规定,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设立为一种“无名物权”。了张志坡在其论文中着重论述了这个问题,他提出非法定的物权性权利确立应具备五个标准,在五个标准都满足的情况下,可以从特殊需要的情况出发,赋予物权性权利以物权的效果。

蔡庆分析了公共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指出应当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视为一种债权,作者认为债权说理论有三方面的优点:缩短墓地使用年限,提高墓地使用效率;期限较物权更短的债权有助于防止过度奢靡的墓葬形式;债权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
陈耀东、王丹丹讨论了经营性公墓的权利属性及登记制度,作者认为经营性公墓具有空间上的确定性、异质性以及时间上的长久性,具有不动产的特点。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土地划分标准,宜将经营性公墓所依附的土地确立为建设用地,所以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张力、公杰分析了不同主体对墓地所占用土地的权利,指出墓地使用权是一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墓地使用权显然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应当归于用益物权的范畴,其次,获取墓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墓穴、墓碑等墓地建筑物,所以综合考虑,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作者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墓地经营主体,购墓者无法取得,而墓地经营主体与购墓者之间为租赁关系,购墓者享有的只是租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