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将经营性墓地侵权损害的赔偿归为财产损害赔偿,而忽略墓地背后所隐含的复杂意义,对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保护思路,我国学者从人格权、人格物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习惯方面进行了论述。

肖泽最从墓主后代和近亲属的角度对墓地权利进行了讨论,认为保护坟墓的完好和安全是保护墓主后代及近亲属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墓主后代及近亲属共同享有的对墓地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被人格化了的权利,所保护和强调的利益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作者还在另一篇文章中讨论了墓地所蕴含的各种宪法权利,从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角度探讨了保护墓地使用权必要性,作者认为,对墓地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针对死者利益,而非生者利益,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死者人格权。
魏顺光研究了清代坟山风水类争讼案件,提出中国传统丧葬文化的“一气说”。并指出坟墓蕴含的精神利益源自于宗法伦理与阴阳家风水学说的结合,是我国传统殡葬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夏泽祥从宪法视角讨论了坟墓上所蕴含的两种权利:死者的安息权与死者后代对坟墓的监护权,这两种权利是消极且应有的,应当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确认,使之成为一种实有权利。”
庞琳讨论了人格性利益与精神性利益在物上的联系,指出墓地属于人格物,作者在文中提出一种比例说,认为所有民事权利都兼具人格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只不过两种利益在不同权利中所占比例不同且存在动态变化。而这种比例在个案中的判定是一种价值评判。“
冷传莉讨论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结合而成的“人格物”的法律问题,指出墓地是缅怀祖辈与情感表达的一种特定载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墓地属于一种人格物。
罗士洞、赵旭东通过对河北省井隆县的段村进行实地调研,对当地传统殡葬习俗和我国传统礼制文化进行分析和提炼,提出我国民间“向死而生”的生死观,墓地在传统中国人心中,是连接此世与彼世的纽带,具有远超财产意义的精神意义。
刘听杰,毛春雨分析了晚清至民国时期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的“去精神化”现象,指出从晚清至今,司法机关对于坟产侵权类案件的判决多注重坟产的财产性,而忽视其上蕴含的精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