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火葬与土葬的地区划分,具体规定火葬自愿,即”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可以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可以土葬。火葬后骨灰或土葬应当采取树葬或草葬方式进行深埋,不留坟头。”

2、在《殡葬管理条例》中并在其后增加何为树葬或草葬一款,具体规定树葬与草葬的审批程序、树葬或草葬地点、树葬或草葬后备案登记手续等问题,并规定相关罚则,对怠慢疏忽人员进行处罚,坚决落实文明土葬政策。
3、应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后紧列一条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录入资格、上岗培训、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文明规范行为,并在第二十三条罚则中规定具体且严重的退赔标准,比如“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索取财物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殡葬管理条例》应该明确规定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殡葬行业,但要符合资质条件和法定程序。并单列条文对其审批权限,从业资格、具体经营方式、社会资金参与领域,违规违法罚则,监管方式,进行详细规定,打破殡葬行业垄断的现实。
5、在《殡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火葬免费,火葬费由国库统一支付。继而在相关条款中规定逝者遗体火葬过程中,哪些项目免费,哪些项目有逝者家属承担费用,比如具体规定逝者遗体穿衣、入硷、办丧事、购买骨灰盒、骨灰树葬或草葬等费用由逝者家属承担费用,运尸费、防腐费、火化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
长期以来,国家很重视对农村殡葬的管理和改革,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但制定《殡葬法》并没有被提上日程。针对目前殡葬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只对《殡葬管理条例》提出了修订意见,寄希望通过探讨制定《殡葬法》对农村殡葬进行具体合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