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实现政府从生产者导向向服务者导向的转变,加大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使政府职能回归到公共服务上来,使政府提供更多优质公共产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殡葬管理中,尤其体现在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提供上。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29.4万户553.4万人,城市低保对象1141.1万户、2345.6万,农村低保有2291.7万户、4760.0万人。如何确保数量如此庞大的社会底层人员“死有所葬”的公共需求,是我国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初级目标。要实现此目标,政府首先,应该大力推行殡葬惠民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为切入点,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实行尸体接运、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埋单”,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办丧负担,并有步骤、有计划地扩展到城(乡)居(村)民,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的均等化目标;同时也可以通过各类行业协会及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募捐成立丧葬基金会,补助困难群众丧葬消费,促进社会公平。
其次,努力探索殡葬事业公共投入机制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殡葬公共设施的投入力度,亦可采取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殡葬公共服务保障和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制定福利金中长期投入实施规划,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良的公共殡葬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再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殡葬公益事业。在坚持公益事业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除接运、冷藏、火化等必须由国家举办的公益事业外,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或个人直接举办其他公益类殡葬事业,或通过捐助等形式参与殡葬公益服务。
第四,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标、委托运营或政府采购等方式,将尸体火化、骨灰植树、撒海等业务,移交或委托给非营利性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并根据其工作绩效由政府给予补贴,使政府与公用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关系转变为经济合同关系,市场交易代替行政交易,形成社会公共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格局。
最后,可参考德国等发达国家“生前契约”‘的做法,探索建立和完善我国殡葬社会保障制度,将殡葬费用纳入到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实行生前付费,死后消费,确保群众“死有所葬”。
但是,在加快殡葬服务均等化建设进程的同时,政府部门要防止“搭便车”的绝对均等化。按照大卫·休漠在1740年提出“公共的悲剧”理论,如果社会存在公共产品或劳务服务,免费搭便车的人就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所有人都搭便车,则政府的公共产品投资无法收回,最后的结果则是没有一人能够得到公共产品或劳务的好处。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不但要处理好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政府税收、财政支出的问题,而且要建立完善的公共产品服务评价体系,做好公共服务的事先、事中、事后监督,科学客观地评价现有的公共服务产品,并根据社会生活消费水平、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等方面适时调整殡葬公共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