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2009年我国火化遗体454.2万具,火化率仅48.2%。截至2009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5%。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5%”,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10月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已将殡葬行业归入了居民服务业,而不再是公共服务行业。在日益开放的殡葬服务市场中,政府要纠正市场失灵,引入政府调控,弥补由市场机制不健全所产生的问题的同时,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将工作重点转向创造和维护一个高效率的市场。

(一)完善我国殡葬立法,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
政府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必然包含了政策主体依据特定的伦理标准来进行的价值选择,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受政策主体价值选择往往是多元化。公平、效率、民主、秩序价值是现代公共政策价值目标的主要取向。政府在殡葬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建立以追求民主、法治、责任、廉洁为目标公共管理价值体系,完善和制定有利于保障公众利益的殡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因此,争取早日出台我国的《殡葬法》,建立殡葬法与其他部门法密切关联的法律监管网络,赋予地方性立法适当的弹性,弥补政府职能部门在执行国家法律时存在的空白与漏洞。这样,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政策,间接调节殡葬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同时,也可以加强殡葬市场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殡葬行为,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火化、骨灰去向管理
政府从市场参与者角色淡出后,如何加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在殡葬管理上,政府不但要严把尸体接运、火化和骨灰管理关口,在尸体接运管理上,可以参照长春市殡葬管理经验,将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下属车队和龙峰殡葬服务中心下属车队合并,成立长春市殡仪车辆管理调度中心,设立统一报丧电话,由调度中心统一调配车辆,防止尸体外流或违规土;而且在火化上,我国可借鉴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殡葬管理经验,加强政府对尸体和骨灰的管理,由政府投入主办火葬场,严把尸体火化关口;在骨灰监管上,可实行骨灰流转实名登记制度,确保骨灰去向的全程监管到位,防止骨灰“二次土葬”。
(三)转变管理方式,建全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1.创新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笔者认为内地政府可参考香港地区殡葬设施的管理经验,将不宜由市场配置的资源,统一由政府提供,实行火葬场与殡仪馆分立设置,将火化服务从殡仪服务中分离出来。分离后的火葬场为群众提供尸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公共服务,所收费用纳入到当地财政,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解放出来的殡仪馆则纳入到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并逐步转为企业。
2.加快建立殡仪馆、公墓等事业单位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服务对象和社会有关人员组成理事会、董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制定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点负责人任免或提名等重要事项,并由行政负责人及其领导的管理层负责执行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独立自主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政府则加强事业单位决策层管理,加大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制定各项绩效考核目标,规范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四)有序开放殡仪服务市场
面对我国越来越多的民营殡葬服务机构,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德国殡葬市场的管理经验,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确保尸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前提下,对政府公共服务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行市场运作、价格竞争、自愿选择、公平交易、政府监管,建立规范的选择性服务殡葬市场供给体系,满足殡葬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丧葬需求,逐步形成以基本公益性殡葬服务为主体、市场经营性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同时还应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选择性殡葬服务领域,通过立法,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环境。例如中国生命公司(台湾)在四川省通过投资合作形式成功进驻内地市场,在重庆、四川、江西省管理5间殡仪馆及殡葬服务中心,成为跨境殡仪服务供应商,并于2009年9月3日打正旗号做“死人生意”在香港上市,成为了在国内首只上市的殡仪股,形成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与经营性殡葬服务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